宋如华:
因你在担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对该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本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197-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到本会领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197-1号),逾期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本会对你拟实施的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也给予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会将依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197-1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