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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中坚定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1:46 第一财经日报

  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市场人士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管理层认识已经统一,直面股市“头号难题”,果断决策,化繁为简,出招迅速,态度坚决——“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无论从四家试点公司的方案具体补偿测算与评价,还是从业界认识上逐渐出现的分化以及同期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来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显然需要积极完善。

  首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如此化繁为简,
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之外,这么重大而复杂的难题,竟然如此破题,似乎与以前的重视程度和全社会多方征集近4000种方案的做法不相匹配。看似加大市场化解决难题的灵活性,实有管理层的矛盾之感。

  其次,颁布的行政层级和效力不够。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必然涉及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理应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布才妥当,也便于业界大胆市场化地创新股权分置方案的设计。当然,再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更好。

  第三,“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是对的,分类表决已经成为共识。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这些看起来是监管层比较明智的方案设计准则,会更多地让市场发挥作用,发挥市场的智慧和创造性。一些方案是均衡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协商后推出,充分体现了对各利益主体的尊重。但问题是已经公布的四家试点方案仔细测算后并不理想,争论也逐渐兴起,近期各种股权分置的研讨会不断召开,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都出现了认识和具体测算上的分化,暂且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珍惜自己的投票权和参与表决的积极性,就是踊跃参与者是否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方案的鉴赏水平也是个问题,如果这一点做不到,何谈对自己利益的争取和保护?合理有效的股权分置方案应该可以实现多赢。监管层可以重点抓基金公司在分类表决时的效力。

  第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积极性问题开始显现。由于通知对非流通股流通的限制过严,有可能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积极性。好的上市公司不愿意积极主动进行股权分置试点,而差的上市公司又想打解决股权分置的主意套现,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应当让股权分置的解决过程成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契机,而不应变成劣质公司大股东套现的机会。应该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或股权分置试点资格管理办法,明细化试点上市公司的具体条件和遴选程序。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但没有明确收费标准,影响券商这项业务的开展,应尽快明确类似IPO的收费标准。

  第五,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到了操作阶段,效率、预期和利益平衡变得十分重要,久拖不决有可能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而使改革的努力受到反压,甚至使改革夭折。监管层应该尽快明确时间进程和加快其他试点批次推出。

  第六,尽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近期股市低迷的关联度不大,但也确实存在估值标准陷入混乱的情况,市场可能会进入一个失去方向感的迷茫期。另外,这次同时提出“新老划断全流通”的问题,容易将市场注意力吸引和转移到这个方面。应该明确,当前证券市场主要受到宏观调控、上市公司业绩以及价值化回归的影响,不能仅根据这一阶段的市场效应否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政策的积极作用。

  总之,我们认为,要认清首批试点以来的问题,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争取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从立足长远,稳定市场预期、增强股市信心、平衡供求资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凸显价值投资等多方面推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必须坚定信心,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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