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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保险投资绩效不可一叶障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简单的同业比较法无法实现对保险公司投资业绩的全面考察与评估。相反地,过分强调资金运用收益率的同业排名可能误导投资管理人片面追求当期收益而增加投资组合风险或危害公司长期利益。对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指数驱动法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保险负债的性质和对保险投资的目标认识不清。总体回报法也存在一定缺点,比如,考核目标确定过程复杂,考核目标与市场表现可能不一致。保险投资的绩效考核应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以总体回报法为主,并参考市场因素,对业绩表现进行全面衡量和评价

  当前保险行业内外常用的主要绩效评价方法大致为同业比较法、指数驱动法和总体回报法。我们认为,这三种评价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由于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一部分,投资目标的确定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公司总体业务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评价保险投资绩效必须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有比较全面的评价。具体而言,保险投资的绩效考核应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以总体回报法为主,并参考市场因素,对业绩表现进行全面衡量和评价。

  常见绩效评价方式不尽如人意目前,保险行业内外常用的主要绩效评价方法大致有同业比较法、指数驱动法和总体回报法三种。

  同业比较法是以某一收益率为业绩衡量标准,通过对行业内不同管理人投资业绩的比较和排名分析,来评价投资管理人业绩表现和水平高低,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业绩评价方法之一。

  同业比较法主要优点是简单、直接。但简单的同业比较法无法实现对保险公司投资业绩的全面考察与评估。相反地,过分强调资金运用收益率的同业排名可能误导投资管理人片面追求当期收益而增加投资组合风险或危害公司长期利益。

  指数驱动法是指选取某一市场指数或在市场指数基础上构造一个考核指数将投资管理人的业绩与考核指数回报情况相比较,以判断投资管理人业绩优劣。

  与同业比较法相比,指数驱动法有明确性和预先确定性两个明显的优点,是当前许多投资管理人,尤其是基金公司的业绩衡量基准,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投资。对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指数驱动法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保险负债的性质和对保险投资的目标认识不清。

  总体回报法是指对投资管理人确定一个明确的考核目标,而不与市场整体表现或同业投资业绩进行比较的做法。

  相对于同业比较法和指数驱动法而言,总体回报法最突出的优点是:强调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一致;如果投资管理人能够密切参与考核目标的确定过程,对考核基准有深刻了解,有利于投资策略的确定和目标的达成。

  但同时总体回报法也存在一定缺点,比如,考核目标确定过程复杂,考核目标与市场表现可能不一致。

  对于保险投资而言,总体回报法是较为适用的绩效评价方法。这主要是考虑到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对保险投资形成了硬性约束,使得保险投资绩效考核必须纳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但作为金融市场中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投资管理人的业绩评价与市场因素又密不可分,同业业绩和市场指数各自从不同侧面为绩效评价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考核保险投资绩效需兼顾长短期利益与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相适应,保险投资也是一项长期、持续、滚动的活动。如果仅仅考察当期收益或当期收益率,将投资目标和考核标准局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就无法反映投资活动及其影响的全貌。

  而作为投资活动指挥棒的绩效考核机制,如果仅仅关注当期收益或当期收益率,容易导致投资管理人以当期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忽视甚至牺牲公司长期利益。例如,投资管理人为了实现当期收益目标,可能会避免处理潜在亏损的投资项目,或提前实现浮动盈利,或不考虑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而一味地加大财务杠杆或加大高风险资产比例。

  在一定意义上,当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区别,可以理解为会计收益和经济收益的区别。这里,我们先引入投资表现与投资结果这两个概念。

  所谓投资结果,是指从会计角度衡量公司投资收益情况,即会计收益;而投资表现,则是从经济角度,或者说对所有的投资资产以市场价值衡量实现的投资收益,即经济收益。根据金融资产定价的一般原则,证券的市场价值应是对其未来收益能力的无偏估计,因此经济收益的概念反映了存量资产的到期收益率情况。

  简单而言,存在下列等式:

  投资表现=投资结果+未实现盈亏投资结果=当期收入+实现盈亏其中,未实现盈亏,即浮盈、浮亏,指持有证券市场价值与账面成本相比较的差额。

  当期收入是相对于资本利得,指通过证券买卖价差获取盈利而言的,即通过持有证券而获得的当期盈利,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股票分红、房租收入等,从会计角度而言,还要扣除债券折溢价摊销、房屋折旧等因素。

  实现盈亏,则是指通过卖出持有证券,将未实现盈亏体现在当期损益当中。

  投资活动受会计核算方式的影响很大。从成熟市场经验看,股东和投资者厌恶投资结果的波动性。即便在我国,考虑到现阶段保险行业的高速成长,股东和投资者所欢迎的也只是“正面风险”。但对于投资管理人而言,“正面风险”和“负面风险”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从经济意义上讲,投资业绩很难只增不减;从会计结果来看,通过对实现盈亏的控制,投资结果的稳定增长则是有可能的,这也是国外许多投资管理人所追求的。

  国外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同时注意到投资结果和投资表现,往往乐于见到投资结果的稳定增长和投资表现围绕投资结果上下波动。如果投资表现一直在投资结果下方,说明投资管理人通过实现浮盈“制造”投资结果,随着浮盈的不断消耗而难以持久;如果投资表现一直在投资结果上方,说明投资管理人的浮盈在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投资管理人没有很好的利用浮盈调节投资结果。

  在此,未实现盈亏成为了调节投资结果的缓冲区。如果公司不存在未实现盈亏,公司调节投资结果的余地将大大缩小,投资结果的波动性将大幅增加,对公司价值可能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这种投资结果和未实现盈亏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当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当投资管理人以实现部分浮盈的手段来提升当期收益的时候,其实质就是将部分长期利益转化为短期利益、将部分到期收益率体现为当期收益率。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将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通过损益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在初始确认时确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可以看到,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计价进一步考虑了账面价值和市值的潜在区别,如对于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其资产计价按市值法,损益核算则不通过损益表而是直接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变化体现。这种会计方法体现了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向公允价值会计模式过渡的模式。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使会计信息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资产价值变化不体现在损益表中,避免了企业收益的频繁波动,不至于促使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短期化。

  我国会计制度中,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类。在具体核算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异同点在于:

  我国会计制度中对短期投资的核算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即资产计价按市值法,损益核算通过损益表体现;我国会计制度中对长期投资的核算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即资产计价按成本法,损益核算通过损益表体现,但重要区别在于,对企业出售此类资产的限制和处理方法不同,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具体而严格;

  国际会计准则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我国会计制度中无对应分类。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大及企业相关利益人风险管理要求提高,国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进一步向公允价值会计或市值会计发展的趋势。按国际会计准则,企业金融资产部分按成本法计价,部分按市值计价。这种计量方法较准确地反映了金融资产的投资目的和经济价值,也为衡量投资组合风险提供了分类基础。

  我们认为,在保险公司投资绩效评价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市值波动和公允会计发展的趋势等多方面因素,针对不同的资产分类,采用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具体而言:

  对于短期投资,应执行市值核算原则,其经济价值的变化无论是否体现为企业损益,都应视同已实现盈亏计入投资管理人业绩考核中。

  对于长期投资,由于其投资目的为忽略市值波动、长期持有,对其考核主要应使用到期收益率来衡量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同时通过久期考察其潜在利率风险。

  在对到期收益率的具体考核中,应分析考核期初、期末至到期收益率的提升情况、存量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及考核期内新增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等,全面评价投资管理人的作用。

  对当期收益的考核中,为避免投资管理人的短期行为,应强调对其业绩的多期、持续考核并引入风险调整机制。这种尝试有利于引导投资管理人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当期收益与长期表现等因素,避免短期行为。

  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的负债特性较为复杂,相应的在投资绩效考核中有其自身的特点。投资管理人考核的短期性与保险负债以及相伴而生的经营的长期性是保险投资绩效考核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保险投资而言,强调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强调长短期利益的平衡具有重大意义:

  避免利润操纵,促进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在目前的绩效考核标准中,许多保险公司强调当期实现收益情况而忽视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投资管理人为取得好的投资业绩,可能采取某些短期行为,如将浮盈资产卖出后再购回等。这种短期行为虽然提升了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但对公司长期收益能力帮助不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反而是有害的。

  在绩效考核标准中引入对资产长期收益率的考察,同时强调当期收益和长期收益能力,能够有效地避免投资管理人可能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

  提升公司内含价值。众所周知,投资回报率与风险贴现率、费用率、退保率、死亡率、产品结构等一起,成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主要影响因素。对国内某家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敏感性分析表明,投资回报率五年内逐年递增0.25个百分点,可以使现有业务价值上升100%;而投资回报率降低0.5个百分点,可以使现有业务价值转为-270%。对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析,尽管由于产品业务结构等因素不同会得到不同数值,但结论却是类似的: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是影响保险公司内含价值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在绩效考核标准中引入对到期收益率的考察,可以引导投资管理人着力提升资产的长期收益能力,从而提升公司内含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长、短期利益或者当期、到期收益率之间,并不存在哪一方面绝对优先的问题。换而言之,保险投资中,当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或者说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可能产生冲突,需要进行取舍和平衡;而这种取舍和平衡,往往已经超出了投资的范畴而上升到公司战略管理的高度。关键问题是,公司在作出这种决定的时候,要清楚自己的目标、计划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潜在的影响是什么。

  由于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一部分,投资目标的确定也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公司总体业务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负债性质决定了保险投资的复杂性和绩效评价的特殊性。保险投资的绩效评价方式,必须引导投资管理人努力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我们认为,保险投资的绩效考核应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以总体回报法为主,并参考市场因素,对业绩表现进行全面衡量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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