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
的股份142,750,639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39.9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人,非流通股股份142,749,60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
600股的39.91%;流通股股东1人,流通股股份1,039股,占股本总额
357,717,600股的0.00029%。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750,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数的0%。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2,74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流通股:同意1,039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0%。
(上述项议案的内容详见2005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王文学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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