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
从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由于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因此, DPC公司表示在5月20日已经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接受处罚。
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被美国司法部门开出巨额罚单,这一事件令人深思。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并获得巨额收入,对美国公司有利,对美国政府也没有坏处。为何美国司法部门这样“较真”,竟然使这个公司付出了480万美元罚款的代价?目的何在呢?是想帮助中国反腐败吗?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获得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公平,就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的对象是外国的官员。笔者认为,这才是美国政府的真正目的。美国的做法,的确有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
由此想到另外一个问题,靠实力、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进行市场竞争的美国公司,为何也使用了巨额行贿的手段,来获得商业机会?也许我们把美国公司想的太理想化,事实证明美国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情况也有存在。同时,我们不能够否认,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制度、法制还不够健全,商业领域里大量的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不可能不给海外公司造成影响。一个开放的国度,如果不能够很好地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如果行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泛滥,不但影响到本土公司,而且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以及海外公司。如果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腐败力度,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切实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反腐败要站得更高一点,视野要更远一点。比如说,在法制建设上,要不断防止商业领域内的行贿受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要有诸如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防止企业在走向国际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像美国DPC公司这样在中国行贿的海外公司,一定不止这一家。美国利用本国《海外反腐败法》进行制裁是为了保证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公平竞争。而这种行贿行为,对于中国公司和其他国家的公司同样是一种不公平行为。因此,要克服查处难的状况,不可忽视海外公司在我国类似情况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对于受贿人和团体,必须依法查处。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河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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