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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权条款设计不合理 有待进一步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0:54 证券时报

回售权条款设计不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宋一欣

  华菱管线(资讯 行情 论坛)所发的可转换债券由于股票价格持续低迷,而触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涉及的回售权条款,并使作为发行人的华菱管线公司与可转债持有人之间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涉及回售权纠纷的问题上是第一起,值得关注。

  笔者不想评论华菱管线公司与可转债持有人之间就有关争议问题所表述的观点谁对谁错,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回售权条款,使之从法律上在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与保护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并从制度上保证《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关回售权条款的公允性。

  如果认真阅读了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可转债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可以发现,在这些文件中有关回售权问题的规定是不详细的,只是约定了回售权的备案要求、实施原则、次数和程序,很多方面则体现在通过《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由发行人和可转债持有人之间的自行约定上,故目前发生争议的问题在规定上是语焉不详的。

  阅读了华菱管线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后发现,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实施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和可转债持有人提出的回售权条款存在矛盾,有可能因为约定的规则的缘故,在回售提出时间和回售所需价格上,可转债持有人也许永远也达不到回售所需要的条件,从而使回售权条款变成“陷阱条款”、“死条款”。 回售权条款规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的107%(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规定,“当公司A股股票在可转债换股期内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从而可以看到,公司董事会修正转股价格的符合条件与幅度、提出时限总是早于可转债持有人提出回售的条件、幅度与时限,且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连续修正转股价格有限制,这样,可转债持有人提出回售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修改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回售权条款的规定,使之比较详尽,以减少在执行中于法无据、难以执行的局面,并且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核的方式保持《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上有关条款具有公允性,以保护发行人和可转债持有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对已经发行在外的可转债,建议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修改,使之合理、公允。如果发行人拒绝修改的话,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是由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它是格式合同的提出方,如果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的话,法律应当偏向于作出有利格式合同的非提出方(可转债持有人)的解释。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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