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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股权分置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动力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7:46 中国证券报

  记者 朱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近日表示,股权分置试点的改革,必须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动力机制,例如需要建立相应的融资倾斜、问责机制、惩罚措施等配套措施。

  巴曙松是在日前华欧国际举办的“股份分置改革试点研讨会”上作上述表述的。他
认为,股份分置改革首次对于A股含权有了认定,说明我们的市场比没有含权的市场更加具有吸引力。由于试点启动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将是典型的利益再分割,在试点解决之后,不同股东之间利益关系将发生深刻变化。

  巴曙松表示,在试点改革中,“对价”的理解当前有不同的争议。流通股东从弥补投资损失的角度出发,希望越多越好。而非流通股东从获得流通权的角度出发,希望不损害创业利益,二者分歧很大。但是“对价”理论基础是非流通股对流通权支付对价,如果追究投资损失则超出了对价的法律基础,进入另外一个弥补损失的问题了。如果谈判的基础和框架不同,则问题会久拖不决。对于流通股的损失会比较大。因此非常需要有时间的限制和动力机制来推动改革。

  巴曙松同时指出,对价应当是建立在具有对等话语权的双方间的谈判过程。但是目前流通股东既便是大的基金公司,他们的话语权也有限,因此需要监管层给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东更多的保护。巴曙松认为,在试点解决之后,股东间利益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股并购重组将趋于活跃,中小股东也可以享受溢价。此外,今后大股东如果采用配售的方式套现也首先取决于未来的经营状况,所以会引起重大的理念的变化。市场会加速股价的分化,整合的速度也会加快,投资者可以进行真正的价值投资。巴曙松不认为当前市场价格的波动和试点直接相关,他认为下跌的真正原因在于周期型股票,他们对汇率的敏感才是下跌的主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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