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期货保证金存管新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 18:3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方家喜 本报19日获悉,中国证监会日前出台《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就设立中国期货数据管理公司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数据报送、核查与处理,以及相关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新的《暂行办法》确立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具体的主体。《暂行办法》称,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是由中国期货数据管理公司通过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对期货市场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核查,发现保证金的安全问题并及时报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实现对保证金有效监管的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数据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负责期货市场保证金相关数据的收集、核查,及时发现保证金安全存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数据管理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其章程的规定组织运作。数据管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业务,《暂行办法》新的要求是,期货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除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为投资者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投资者发生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必须将投资者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资金账户或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内。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除投资者出入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划拨外,封闭圈内资金只能在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管理,禁止将保证金划出封闭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