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国庆
今年,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设想,而还利于民,让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手段。利息税是事关千家万户和全体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税种。可以说,在当今的中国还没有哪个税种的影响能与之相比。然而,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影响下,取消利息税的呼声是越来越高了。那么现行的利息税政策到底是不是合理呢?是不
是应该取消呢?在此,有必要回顾一下现行的利息税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一般地讲,利息税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密切相关。现行的利息税政策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自1997年起连续3年出现通货紧缩,在经济增长乏力的形势下,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性选择。并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当初,开征利息税的初衷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征收利息税抑制储蓄增长过快的势头,利用利率这一杠杆,把老百姓的储蓄从银行赶向市场,促进消费;二是促进居民投资分流,让一部分储蓄资金流向其他投资领域;三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然而,从这5年利息税实施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利息税不仅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降低,而且也并没有使居民的理财方式和观念发生变化。储蓄存款余额在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居然呈现连续攀升的势头就是很好的佐证。
几年来,我国的利息税政策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最主要的负面效应就是加深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据测算,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是0.43,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效用论,在一定条件下,收入转化为消费所获得的效用随收入的提高而降低。所以,有利于中低收入者的再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一般来说,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边际储蓄倾向,中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利息税以利息所得为课税对象,是对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国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体现公平分配,也不能促进消费,实际上具有累退性质。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费和投资,很容易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而中低收入者消费和投资能力弱无法承受较高的风险,只能存银行生息。利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是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在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再分配不是开征利息税的预期效果,违背了税负纵向公平的原则。
与我国许多经济政策类似,利息税政策失效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缺乏宏观政策实施的微观基础。利息税政策生效的微观基础应包括政策生效的前提条件和政策传导机制。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这两方面的条件基本不具备。既不具备该政策逻辑的传导机制,也不具备政策生效的前提条件。因为,首先是没有有效的政策传导机制。按照一般经济学原理,利息税政策的逻辑基础是这样的:征税引起边际储蓄倾向下降,便会导致消费的增加,同时会增大投资系数,从而实现政策目标。由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市场上中低收入者是主体,这种储蓄存款在本质上是为了满足未来的基本消费或者生存消费,而不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大多数居民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即使是实行零利率政策,为了安全起见,老百姓还照样会把钱存入银行。其次是不具备政策生效的前提条件。利息税政策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康的投资市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社会福利基本上是空白,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劳动能力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加之我国社会正处在剧烈的转型之中,不但基本的经济形势如通货膨胀水平等难以预料,就连劳动就业也缺乏基本的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等开支始终重负难卸,普通老百姓对自己的收入预期很不稳定,至于适合中小投资者的健康投资市场就根本不存在。众所周知,我国资本市场是融资主导的市场、是融资者圈钱的天堂、是投资者的地狱,风险之高在全球实属罕见,适合一般百姓的健康投资市场根本不存在。很简单,老百姓既不能稳定预期未来收入,也不能依靠社会来解决自己的生老病死和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支出,更没有可信赖的资金投资保值增值的场所,储蓄存款当然成为惟一的无奈选择。
在目前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为负的环境下,继续开征利息税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明显,在利息税的积极效用出现退化甚至出现负面效应的时候,反思利息税政策应该是一种务实的举措。利息税“下课”不仅有利于金融体制的更加合理,给百姓增加更多的实惠,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一个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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