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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股东法律地位的有效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10:23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安丁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表明政府已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而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时候,如何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众人注目的问题。对此,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态,在四年多的市场下跌中,投资者的确有不少损失,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这项改革的核
心原则。

  可以看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业内法律专家指出,以上条款的规定,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流通股股东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度,使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与非流通股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公众投资者真正从法律地位上把握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在《通知》中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外,尚福林还表示,未来在推进股权分置的过程中,还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为市场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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