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飞尚系资本游戏 鑫科材料是否未尽保姆之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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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09:27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 杨明炜 刘任远 “飞尚系”及其实际控制人李非列,近几年来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一直受到众多投资者质疑。一个多月前,一位投资者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透露:“飞尚系”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600255)在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芜湖港(资讯 行情 论坛)(600575)的控股股东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付款方式异常。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通过这一线
一位保姆受主人委托与一家家具城经销商签订了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不低于50%的货款,余款待送货上门后支付。后来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合同签订5日内,保姆应家具城经销商的要求100%全额支付价款,经销商承诺家具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送货上门。 主人问保姆:家具没有送到,为何要支付100%全款。保姆答:我是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不低于50%的货款,100%支付也是不低于50%的货款。 这个虚构的、不合情理的故事却恰恰发生在上市公司鑫科材料(资讯 行情 论坛)身上。 上市公司: “慷慨”支付股权受让款 2004年10月19日,鑫科材料发布收购资产公告:公司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飞尚”共同收购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的全部股权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以港口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其中公司拟收购港口公司40%股权,交易金额为14767.34万元。 港口公司2002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3278万元,主营仓储、代理。2002年9月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政秘2002125号《关于同意设立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芜湖港务管理局整体改制为芜湖市经贸委下辖的国有独资的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公司为上市公司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截止2004年9月30日持有其60.81%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鑫科材料将间接持有芜湖港24.32%的股权。 根据2004年10月18日鑫科材料、芜湖飞尚与芜湖市经贸委三方签订的《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鑫科材料收购港口公司40%股权,交易金额为14767.34万元鑫科材料在股东大会批准该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芜湖市经贸委)支付的转让价款不低于应支付总额的50%,其余转让款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国家有关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004年11月20日,鑫科材料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然而随着收购股权工作推进,疑问也随之出现。投资者发现,鑫科材料2004年年报中的附注十一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受让款项本公司已全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已获得芜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芜政秘2004164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需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截止2005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的批准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05年3月17日,鑫科材料发布收购股权事宜进展情况公告称:受让芜湖港口公司部分股权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审核。 一句“截止2004年12月31日,受让款项本公司已全额支付”,击起千层浪,众多投资者对此表示强烈质疑。 董秘: 公司严格执行协议 一位张姓投资者表示:鑫科材料签订股权受让协议的时候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会后5内支付不低于50%的价款,结果却是全额支付,连零头都不剩,公司这种行为属于正当方式吗?为何不为公司真正的主人——全体股东争取权益呢? 张姓投资者的质疑极具代表性。 2005年4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前往鑫科材料进行采访。以下是记者与鑫科材料董秘宋志刚的对话。 中国经济时报:请问,鑫科材料受让港口公司40%股权,在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把受让国有股的协议价款全额支付给了芜湖市经贸委,有这回事吗? 宋志刚:有。当时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在股东大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50%的价款支付给芜湖市经贸委。但后来,芜湖市政府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候,表示对像我们这样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不放心、不信任,政府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转让款。 中国经济时报:不放心、不信任,为什么? 宋志刚:怕我们后续付款出问题。因为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安徽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所以芜湖市政府要求我们必须全额支付,他们才肯办理上报手续。 中国经济时报:全额支付就能批得更快些吗? 宋志刚:是的。公司今年3月有一个公告,公司受让国有股权已经过安徽省政府的批准。如果不全额支付,批准手续不可能有这样快。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看待三方协议中的不低于50%的相关协议内容? 宋志刚:支付100%也是不低于50%,与协议内容不矛盾。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余款如何支付? 宋志刚:余款也可以是零,零也可作为余款来支付。按照我们的初衷也是只付50%,我们企业也是要讲成本的。但政府要求全额支付,虽然公司不情愿,但没办法,还是做了。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的理解是,如果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公司要获得的相对应权利是产权必须过户。你认为过户存在风险吗?如果出现风险怎么办? 宋志刚:我们不担心,因为对方是地级市一级政府,不是某一个企业,也不是哪一个贫困县政府,是安徽省第二大城市的政府,我们认为,风险是不大的。 中国经济时报:根据上交所《上市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此,你认为鑫科材料是否应履行风险提示公告义务呢? 宋志刚:当时,公司在正常履行协议,不存在风险,没有必要付履行风险提示公告义务。相反,如果不履行协议,那才会存在风险。 中国经济时报:芜湖飞尚受让港口公司60%股权的转让款(2.22亿元)支付了吗? 宋志刚:我不知道。 对于芜湖市政府要求鑫科材料一次性支付受让港口公司股权转让款,以及芜湖市政府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不放心、不信任”等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芜湖市经贸委主任卢苍报。 卢主任告诉记者,民营企业这个群体在芜湖市并没有什么信用危机。 但是,关于芜湖市政府对芜湖飞尚缺乏信任的情况,他却没有否认地给予正面答复“对于鑫科材料的说法,我不好说什么”。 当记者向卢主任了解芜湖飞尚受让港口公司60%股权的转让款是否也一次性支付了,卢主任以“保密”为由拒绝回答。 据业内人士透露,芜湖市政府之所以对芜湖飞尚缺乏信任感,可能与“飞尚系”近年来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形象、口碑欠佳以及资金实力有关。 专家: 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 对鑫科材料这一做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公司法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 刘纪鹏认为,鑫科材料在执行三方协议时明显有违反公司法之处。 刘纪鹏指出,鑫科材料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上有明显失公平的地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注意法律与情理的基本准则,买卖双方都要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特别是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更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把公众公司的经营者比作公司投资者的保姆,保姆就应该维护主人的利益。就像我们买一件家具,保姆与商家谈的价格是先付不低于总价50%的定金,余款在送货到家后支付。而保姆愿意按100%全额支付定金。可能没有违法,但它违反了公众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姆这种对待主人的态度就显然不合情理,这就相当于公众公司胳膊向外拐,主人提出异议,完全正常。 之所以要签订协议,就是因为双方要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正常交易的基本原则。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主动选择不利于自己的付款方式,或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执行有关协议条款,从司法角度而言是必须要接受指证的。如果是国家公司,公诉人一定会就此提出指控,因为它超出正常人接受的范围。如果是公众公司,如此不正常的行为,将侵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完全可以质疑它。 刘纪鹏认为,双方签订的条款是不低于50%,在常理上,即使上市公司选择51%的支付方式也是不必要的。以“政府不相信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为借口,公司经营者的这种解释基本上是不能被接受的。如果要求按照100%进行付款,那么当初就没有必要约定50%。 对鑫科材料所说的全额支付转让价款是基于对芜湖市政府的信任,刘纪鹏分析,这种答复是极不负责任的,缺乏理论与事实依据。国有股权转让所要履行的手续还取决于许多不确定因素。目前已经发生了许多案例,一些企业先入为主,把钱交了,最后国有股权转让没有被有关部门所批准,造成许多企业国有股权只能以托管的形式存在。出现如此尴尬境况的上市公司已经不下50家。 刘纪鹏指出,对于公众公司,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明显损害股东利益或者没有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造成风险最大化,就属于违反公司法。因为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鑫科材料全额支付股权收购款就是一种使公司风险最大化的行为。 那么,多支付50%的收购款对鑫科材料将构成多大的风险呢?证券分析师余凯认为:与支付50%的收购价款相比,全额支付将会间接增加鑫科材料的经营成本,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可以算一笔帐:鑫科材料2004年末共有短期借款4.09亿元,利息支出为2981万元(公司长期借款为0),年平均借款利率为7.2%;那么同比例计算,鑫科材料收购港口公司的50%价款为7350万元,如果公司没有提前支付这笔资金,将可以减少7350万元的借款,并最终减少529万元的一年利息支出——一旦港口公司的股权到2005年底仍然没有过户,那么鑫科材料将为此损失529万元,而公司2004年净利润也不过1593万元而已。 谁对鑫科材料的以上风险负责呢?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4月21日上午电话采访了鑫科材料独立董事汪祖杰。 汪祖杰称,对此事不太知情。 汪祖杰用很委屈的口气告诉主记者:“没有维护好鑫科材料流通股股东权益也不能怪罪独立董事呀,独立董事有几个真正了解公司真实内幕的?” 证券分析师余凯认为:因为协议所写“不低于总价款的50%”,其实是掩人耳目的文字游戏,“不低于”这三个字很容易被忽略,独立董事以及流通股股东就很可能误认为公司在执行协议时会按照常规,支付50%的合同总金额。“所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对该项议案提出异议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也难怪为什么鑫科材料董秘宋志刚可以理直气壮地一再对记者强调“我们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的,在程序上没有违规”。 然而,该议案一旦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鑫科材料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不少于”这三个字做足文章,全体股东就不得不面对全额支付的事实。 投资者不禁要问,如此付款形式,鑫科材料“保姆”的良心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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