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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落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1:35 证券时报

  五大监管机构联手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磋商机制深圳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落墨

  本报讯(记者 彭 松 实习记者 陆文俊)在日前举行的深圳金融监管联席会上,与会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五大监管机构就区域内金融监管合作达成了《深圳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并确立了有关信息交流和工作磋商的机制。

  根据该《备忘录》,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五大监管机构将相互分享各自编制的每季度《金融运行情况汇总表》和《金融重要信息一览表》,相互通报诸如政策调整、重要监管举措、监管对象重要经营活动、对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等内部信息,实现相关统计数据、监管资讯的共享。

  另外,为建立有效的政策信息和监管通报制度,深圳金融监管机构还将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探索: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重大政策变化通报制度,使利率调整、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在第一时间通报到其它监管部门;建立产品销售备案通报制度,证监局将协调券商向银监局和保监局报告通过券商营业部销售的信托产品或保险产品,同时保监局也会将保险资金的入市情况同证监局和深交所进行沟通;建立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工作报备制度,商业银行将对券商、保险公司的保证金或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向证监局或保监局定期通报;建立商业银行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各监管机构将就银行与券商、保险公司业务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知会;建立证券公司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在证券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向保监局通报相关保险资金安全情况,而深交所也将向其它机构通报市场上的异常交易。

  在建立工作磋商机制方面,《备忘录》规定,联席会议将在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牵头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五家金融监管机构轮流主持。会议由各单位通报和交流每季度行业情况,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效果评估及需要协商的事项,对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问题,认真开展研究,切实解决问题。同时,只要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

  各金融监管机构还将在以下具体业务上展开合作:利用人行的信贷咨询系统,有条件地了解上市公司、券商等监管对象的贷款、担保情况;银监局协调各商业银行配合证监局、保监局的相关资金查询事宜;共同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问题。

  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监管机构间的监管合作、协调配合,将可以进一步改善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避免深圳辖区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现象,有利于积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创新。

  据了解,深圳市从去年开始,已经形成了定期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对实现更高效率的协同监管进行了大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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