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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证监会无权强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 04:41 每日经济新闻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一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受新华社专访

  新华社北京报道

  “由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结构的差别,股权分置改革又涉及两类股东之间利益的划分,证监会或其他部门都无权制定统一的方案或划定统一的标准并要求股东据此划分双方的利
益。”

  “是否出现多数股份持有人的利益为少数股份持有人所决定的情况,关键在于广大投资者是否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是否踊跃参与投票表决。”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记者:截至5月13日,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这四家已经推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试点公司均表示,公司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却没有明确指出这一要求。此外,还有人质疑这个《通知》也没有规定在表决时的最低投票率,认为有可能出现少数人投票决定多数人命运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两个问题?

  尚福林:在四年多的市场下跌中,投资者的确有不少损失,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原则。股权分置改革是建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并藉此商定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的条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协商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出让的部分利益,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所支付的对价。

  至于对价的高低以及如何支付等问题,要由各家公司股东协商确定。由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结构的差别,股权分置改革又涉及两类股东之间利益的划分,证监会或其他部门都无权制定统一的方案或划定统一的标准并要求股东据此划分双方的利益。监管部门要坚持“三公”原则,以规则的公平保障流通股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没有设定表决时最低投票率,这也是经过反复研究决定的。从以往实践看,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波动很大,最低的投票率只有1左右,也有个别的达到40。参加投票是股东的自主权利,监管部门要约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东参加投票提供尽可能的便利。从国外情况看,也没有监管部门对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比例设置最低比率的惯例。出于保护好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考虑,《通知》和有关实施细则已经在程序上如多次催告、开设网上投票、延长网上投票时间等多个环节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方便和支持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是否出现你所说的多数股份持有人的利益为少数股份持有人所决定的情况,关键在于广大投资者是否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是否踊跃参与投票表决。

  《通知》的相关规定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情,由相关各方依法行使各自权利;对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事情,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从一周来的沪深股指表现看,五个交易日内涨跌互现,目前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反映总体是平稳的。”

  “在首批试点公司推出后,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成果。”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记者:自5月9日试点公司推出后的这一周内,股市反映如何?对此您如何看待?

  尚福林:试点启动一周来,四家试点公司先后都公布了改革方案,已复牌的前三家公司的股价有较大涨幅。从一周来的沪深股指表现看,五个交易日内涨跌互现,目前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反映总体是平稳的。经过近几年的讨论,不同市场参与者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着不同的预期,由于试点刚刚起步,市场预期的调整和价格发现还有一个过程,投资者仍然比较谨慎。

  股权分置改革是顺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股市发展的制度问题,创造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恢复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在这个基础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着眼长远,有利于形成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和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制度环境;又要立足现实,有利于形成积极的改革预期和市场效应,使改革得到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推进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开弓没有回头箭,必须搞好。作为中国股市的一场深刻变革,改革将是一个连续过程,改革不会停步。在首批试点公司推出后,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成果。

  “过早实行‘新老划断’不利于市场稳定。”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记者:“新老划断”是市场上比较普遍关注的问题,您认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新老划断”?

  尚福林:应该说,“新老划断”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的开始,也是改革期望达到的一个目标,也是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一大挑战。

  “新老划断”的前提在于,市场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不仅政策预期要相对稳定,而且试点公司所采用的基本模式及定价水平也要得到市场基本认同,市场反应已趋于平稳,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实行“新老划断”,过早实行“新老划断”不利于市场稳定。

  在对存量公司的逐步解决方面,当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开时,必须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试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和监管要保持连续性,以保持市场预期的基本稳定。二是在保持试点办法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覆盖面从试点企业循序渐进地推广到面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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