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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争论再起 IPO同股同价还是同股不同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 09:41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邹光祥 北京报道

  试点股涨停不断,大盘却暴跌不止。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股权分置试点并未给萎靡不振的市场带来转折,试点方案相继公布之后,5月12日,沪指一度下探到1100点,创自1999年5月以来的历史新低。

  就在市场各方对试点方案争执不休时,有关股权分置的理论之争却再度升级。

  市场人士陈生的观点是:目前基于“同股同价”的股权分置理论有失偏颇,事实上,同股不同价的上市公司只有不足20%,这部分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主要集中在1994年7月至1998年8月,它们大多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且多是国有企业。

  而市场上目前一个主流的观点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在IPO时就已“违法”,必须给流通股股东以补偿,以抹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巨大的价差。

  陈生说,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试点,是发起设立类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但与因发行“违法”做出补偿绝对是两个概念。而募集类的上市公司则另当别论。错误理论只能导致错误的过高预期,这也是市场一直纠缠于补偿过低的根本原因。

  持另一种观点的代表当属张卫星,有“散户代言人”之称的他多次撰文指出,股权分置(裂)使同一家上市内部股东间出现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现象,是中国股市的主要制度缺陷。

  在他们之外,经济学家华生的观点是,股权分置,即“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现象,是中国股市的主要制度缺陷。

  华生与张卫星此前已有过交锋,但谁也无法说服谁。经济学家韩志国则称,目前争议设立发起方式(即发行违法)已毫无意义,在中国,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是为了IPO,而《公司法》又有太多模棱两可的地方。目前最为重要的是不要让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之前,流通股股东受到股权分置的伤害可谓伤痕累累。

  而证监会的定义是: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证监会之所以回避了“同股不同价”的敏感问题,在于这类IPO只是少数。

  陈生认为,在去年2月国九条第一次提出解决股权分置的概念,到今年4月29日证监会第一次对股权分置做出官方解释,一年多的“真空”期内,各种股权分置的观点此起彼伏,近4000种全流通方案纷纷出笼,但都是在一个错误的理论下进行的,这对市场危害极大。这也是市场患上“分置”依赖症的根本原因。

  “解决IPO同股不同价是一个终极目的,全流通只是一种手段”,陈生说。在他看来,募集设立的上市公司在IPO时就违反了《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发起设立的公司的IPO实际上是一次增资发行,只不过是公司成立后所进行的N次增资中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格与发起股东认购的价格不同是正常的,并不违法,因为并不是同次发行。

  陈的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认为,采取发起设立的上市公司并不存在过错,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双方只是一个协商,并无强制;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则理应给流通股股东以补偿,流通股股东完全可以依法向非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

  4家试点公司中,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为发起设立,而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为募集设立。

  由于募集设立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在1998年8月5日全线叫停募集设立。不过,直至目前,仍有法律界人士对发行中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超越《公司法》存有分歧。

  “股权分置”并非是“同股不同价”的“股权分裂”,它只是对“同股不同权(流通权)”现象的描述和承认。陈生认为,恐怕这就是改动一个字的差别。因此,解决“股权分置”实际上就是要找出一个能被市场接受,或者说市场可以承受的,目前还“暂不(能)流通”的股份如何流通的问题。而此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并非单纯对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不同价”的抹平。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显示,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股份全部是“暂不流通”。这说明,这些发起人股份,其流通属性同已流通的一样,是可以流通的,只不过“暂不”流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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