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分类监管 券商加速集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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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1:53 证券时报 | ||||||||
没有资产包袱的新兴券商,有望在做出特色的基础上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华林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刘勘 应该按业务类型,对各项鼓励创新的政策进行有效分解,让不同规模和实力的券商分享不同的政策蛋糕,比如区域经纪业务强势地位明显的券商,应允许其在营业部开展更多的
国内券商数量多达132家,但大券商和小券商的差距并不十分明显,业务模式也呈同质化态势,发展有特色券商要比单纯强调发展龙头券商更有现实意义。因此,4月中国证监会颁发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进行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要求券商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提交整改方案,说明对券商实施分类监管的步伐明显加快。 收入和利润集中度提升 出台的券商分类监管可能分为A、B、C、D四类,东方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和中金公司等极少数券商受到A类推荐,有可能获得创新优先发展权,大部分券商将被划归B类范围,进行疗伤使之恢复应有的功能,而C类和D类就成了洗牌对象,相当部分将被收购整合或者被关闭。 其中,相关分类指标体系如何确定,扶持优质券商的政策与措施有哪些,以及实施步骤等几个关键问题广受关注,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A类证券公司指标体系涉及六大项标准,其中,连续三年盈利并且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大于6%这一标准,类似于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门槛,但对绝大多数券商来说还是很难企及。从目前有关报表分析,只有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与国信证券有望达到这一标准,其他一些较看好券商则可能要在2-3年后才能达标。 如果分类监管顺利实施,券商收入集中度和利润集中度都将进一步提升。首先在券商两百多亿存量之外,优质券商将通过资金和创新业务垄断的优势获得增量收入;其次在存量部分中,市场将逐步倾向选择那些具有可抗风险的优质券商,这样,有望改变证券行业发展无序竞争的问题。 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政策,可以“搞活一批,看住一批、关闭一批”,这种监管思路在其他行业,甚至诸如银行领域已经体现,分类监管需要先设立完整、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征求意见稿中有关A类公司的20项具体衡量指标可看出,对证券公司评价,不仅局限于业务水平指标,而是建立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对资产质量、财务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合法合规指标等等,进行综合甄选。 由于设立了分类监管的标准,证券公司对发展目标将有较强的心理预期,既有利于培养优质券商的声誉以及公信力,又有利于证券公司摆脱业务模式单一、同质化竞争的格局,因为管理层对券商发展已不再偏重做大,而是鼓励做强,没有资产包袱的新兴券商,在做强和做出特色的基础上,有望在分类监管的政策理念下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对各项政策进行有效分解 从目前有关分类监管的初拟政策来看,新兴券商获得的机会少于预期。真正全部符合A类指标要求的券商屈指可数,六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将大批券商置于A类券商门外,不过分类监管为规范券商提供了超常规发展空间,这也是这一政策的主旨所在。 A类券商可以享受的政策蛋糕令人眼热,比如可以被优先安排发债、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以及在同业拆借上获得优惠,集合理财方案优先获得审批等;在投行业务上也有望获得政策倾斜,可根据不同项目,自行确定承销方案,并有一定的配售自主权,与发行人自行商定价格;对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收费,可以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A类券商可自主实施与法律不相抵触的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如开展开放式回购、CDR、股票打包交易、联合市值配售、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等创新。 不过,上述任何一项业务创新,都需要券商付出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应该按业务类型,对各项鼓励创新的政策进行有效分解,让不同规模和实力的券商分享不同的政策蛋糕,这样才不会令分类监管政策失去本意。应该给券商一个较公平的起跑机会,让其寻找到可发展的空间,比如区域经纪业务强势地位明显的券商,应允许其在营业部开展更多的创新尝试,继续提升传统经纪业务的附加值。在并购业务领域,鼓励券商走专业并购之路,形成自己的尖端业务等。如果在每一个业务领域中,都有强势券商的产生,那么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政策效应就能达到目标,优质券商才有望驶入快车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