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娥
日前,记者得知某上市公司即将召开股东大会,为此与该公司董秘联系,希望能采访此次会议。然而,得到的回答是:本次股东大会没什么内容,下次再说。
之前,另一家通信类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记者提前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被允
许参加股东大会。第二天,当记者到达会场门口时,却被公司高管拒于门外,理由也是会议无实质性内容,记者不必参加。
既然开会无实质性内容,那为何又要召开股东大会?想想那些异地股东千里迢迢赶过来,就为参加一个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这有必要吗?针对当前这种现象,记者觉得有必要提醒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在大多数公众投资者眼里,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靠性是难以保证的。信息披露的形式远远领先于信息披露的实质,以条文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与披露标准的制订和颁布的速度,远远超越于目前的信息披露实践。
相当一部分公司仅仅是在形式上而非在实质上符合有关的信息披露标准,甚至有时在形式上亦未能达到要求,如数额巨大的财务造假等。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对信息披露主体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二是行政干预和资本市场缺乏足够的竞争;三是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实施机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三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四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毫无疑问,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问题入手,且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从根子上解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种种问题。
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全球不同国家所起作用不同的比较研究表明,新闻媒体的舆论自由程度与政府效率、廉洁程度、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但在中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上,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明显不足。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要抑制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要真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就必须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大众舆论对这类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此,需要对媒体给予一定的权利保护,制止外部在没有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防火,防盗,防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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