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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制度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0:53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夏炎

  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世界上没有什么现成的解决办法可资借鉴。继4月30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至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程正式
踏上了稳步推进的征程。

  知情权和表决权增强

  《通知》要求,试点公司通过包括保荐机构、专项律师在内的多元中介机构介入全面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流通股股东的知情权。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就具体的方案对公司治理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表决权的增强则体现为,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业内专家指出,上述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将保证流通股股东得到充分的信息,并能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行使自身的表决权或退出权。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证了流通股股东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而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大程度保证了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度。同时两个2/3的表决通过规定,也在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决议通过的广泛支持性。

  两段停牌的讨论

  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同时,必须经历两个时间段的股票停牌过程:其一为披露试点日停牌,董事会通过方案并披露后复牌;其二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起停牌,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后复牌。    

  业内专家表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间的交易可以使不愿意参与改革试点的股东有序退出,避免更大的震荡出现。股权登记日之后的停牌,一方面可以延长流通股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另一方面可保证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和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完全一致,避免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未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参与表决。从维护信息披露的“三公”角度出发,两段停牌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市场主体各司其职

  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通过“统一组织”,监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降低改革成本。“分散决策”则是监管机构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一个重要体现。各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必须由各公司自己的股东来进行决策,尤其是要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这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业内人士指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利益的博弈将出现在公司两类股东内: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导的董事会负责设计解决方案,流通股股东负责审核方案并表决。期间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各司其职,保荐机构负责协助方案的设计及核查把关,担保方案的真实性;监管机构负责方案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尤其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只有积极参与“用手投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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