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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一步一个脚印 显示出管理层坚定决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0:50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顾惠忠

  今日,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亮相。从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到5月9日两家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再到今日首家试点公司方案出台,如果不算假期也就3个工作日,管理层推行股权分置改革速度之快出乎市场意料。

  迅速之中显示出管理层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坚定决心。

  据了解,为妥善解决这一重大却又棘手的问题,推出试点企业,监管部门高层人员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加班加点,全力投入到了这一工作当中。一个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组成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迅速成立,相关部门和参与方还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5月2日,监管部门即对有关有意试点的公司展开“窗口指导”。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参与者层次之高、参与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可见管理层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重视,解决问题的决心之大。

  当然,试点要成功,光有决心是不够的,关键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证试点顺利实施。从相应的规则到具体的操作,均可见管理层对此是有充分认识和准备的。

  早在去年底,为落实“国九条”而成立的解决股权分置跨部门工作小组就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的差异,决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寻求方案,证监会只负责制定规则,两家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而方案由股东以谈判的方式去寻找。“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做法,无疑能避免行政指定所带来的弊端。

  市场化解决并不等于放任自流,监管部门还是要履行监督和裁判的职责。这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窗口指导”中可见一斑。“窗口指导”的目的,一是看要求试点的公司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二是鼓励试点公司尽可能拿出一个能让中小股东满意的方案。

  同时,为防止中小股东权益被侵犯,《通知》在程序上作了较多的规定:一、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必须一事一议;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五、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给了中小股东充分评估方案的时间和必要的话语权。

  为控制节奏,避免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过多、速度过快等因素可能对市场形成冲击,有关方面采取了所谓“爬行”推进的措施:一是规定试点方案必须有3家保荐机构参加,因为保荐机构数量有限,自然控制了试点节奏;二是对获得上市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时间和数量进行了相应限制。

  对一些利益集团而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可能是一个暴富的机会。据了解,为避免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被操纵,及中小股东的权益被侵犯,管理层正在制定有关专项监察方案,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看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意义,以及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会积极参与试点,但也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大股东因种种原因不愿解决非流通股权问题。据了解,有关方面可能会考虑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如给予股权分置问题已解决的公司优先再融资机会,以及支持这些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迈开了步伐,但还未做到尽善尽美。如能不能引入更多的中介机构,尽可能地提高中小股东的谈判能力;能不能给中小股东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不同意方案时,能不能给他们一个现金赎回股票的权利;对解决股权分置带来的税收问题,有关地方政府能不能考虑免税。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方案尽可能完善,利益尽可能均衡,既需要大股东、地方政府、国资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管理层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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