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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股改前奏:银监会讨论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2:4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日前,银监会召开第33次主席会议,会议讨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披露其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已经指日可待了。

  此前,银监会“不良资产交易监管机制”课题组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交易监管研究》报告,报告建议“应当尽快进行资产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引进国有资本之外的投资者包括具有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国外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昨天(8日),某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部门的高级总经理告诉记者,资产管理公司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

  他同时认为,“股份制改造就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的‘10年大限’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他称,股份制公司是要持续经营的,也就是说10年后被关闭一说不攻自破了。

  银监会认为,资产管理公司肩负多种职责,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牵扯面广。既需要市场和社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约束和监督,也需要市场和社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处置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包括剥离银行、担保人和债务人、不良资产的购买者和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法院等的约束和监督。

  会议强调,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开、透明、统一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尽早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制度建设、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市场和社会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不良资产形成、处置所涉及的有关各方约束和监督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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