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中国萨奥法案 加强股市监管法律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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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15:04 《商务周刊》杂志 | ||||||||
由于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需要其他执法机构的行为对市场产生足够阻吓作用。司法的薄弱是导致中国股市监管对违规行为阻吓失灵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中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一旦出台,要想真正发挥作用,监管部门还必需为此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保证 □文 张娅
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落马和外逃的消息充盈报端。这与中国股市的漫漫熊途一起,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以极大的信心打击。当此之时,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而在地球另一端,纽约证交所将在4月份召开听证会,重新讨论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简称《萨奥法案》)。 《萨奥法案》代表了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它明显改变了以往会计公司实行自我管理的作法,规定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对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管理。上市公司负责人(CEO和CFO)被要求对该公司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作出承诺和保证,并且必须负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责。该法案是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法案因此遭致那些不堪重负意欲退市或者被迫取消在美上市计划的公司的强烈不满。部分公司高管也抱怨到,法案仅仅是填满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腰包,却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最终损害了企业竞争力。但另一些社会人士指出,从长远角度看,为加强公司内控所付出的高昂代价是必要的,因为一旦发生公司丑闻,投资者的损失将远远超过公司为适应法案所付出的成本。事实证明,《萨奥法案》生效以来,已经有超过500家美国公司的财务问题被揭露。 中国股市目前所处的大环境与2002年前后的美国市场极其相似。2001年安然公司宣告破产,美国股市剧烈动荡,投资人纷纷抽逃资金。当美国国会在审理这项法案的过程之中,又爆发了世界通讯公司虚假财务案,这加速了法案的正式出台。而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也已成为导致股市持续低迷的重要原因。仅仅2005年1月的31天里,就有12名上市公司高管相继涉案落马。 美国对上市公司丑闻的反思,也几乎可以完全套用在中国公司上:丑闻的屡禁不绝与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未能完全履行其职能有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听任管理层摆布,管理层则由少数人或一个人说了算;外部审计师根本无法独立客观执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尚未得到管理层的充分认识与重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都将具有明显的示范效用。作为一家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指引》,它本身仅仅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但在200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与作用”被列为证监会8项工作重点之一。显然,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已经出现了变化,过去监管的重点是市场操纵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方面,现在已开始落实到对具体的公司治理以及高管行为的监管。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指引》的出台,或许预示着中国的《萨奥法案》很可能随后产生。 为确保《萨奥法案》最终实施并产生期望的效果,美国国会2003年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拨款0.98亿美元用于聘请200名雇员,专职按照联邦证券法的要求对审计师和审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同时,法案对违规行为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由此可见,制度权威的树立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教授许成钢提出的“不完备法律”理论下,由于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就需要其他执法机构的行为对市场产生足够阻吓作用。中国的司法极其薄弱,这是导致中国股市监管者对违规行为阻吓失灵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中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一旦出台,要想真正发挥作用,监管部门还必需为此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