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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证券法修改 三锁链绑紧上市公司治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08:2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欣 北京报道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

  本次《证券法》修改稿将保荐人制度写入其中,引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
信息披露,从几个方面力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得到一定的保证。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问题的重视可见一斑。

  确认保荐人制度

  历经审批制、核准制、通道制等发行制度之后,现在,监管层对保荐人制度寄予了厚望。

  《证券法》修改稿为此在各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1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发行证券的……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规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员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引入保荐人制度希望能够达到的目标是,监管职责中有很大部分从监管层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监管者不必代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不必代替上市公司进行治理的协调,不必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从而使监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实施保荐人制度在业内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持怀疑态度的人认为,任何政策都有相匹配的制度环境,监管层监管理念和实际上的审核制度不发生变化,保荐人制度效果必将打折。

  社科院金融所尹中立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价格的扭曲,发行体系因此能够得到额外的大笔财富。在整体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单出推出保荐人制度,其后果将是只在寻租队伍中增加了保荐代表人而已,不会对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起到太大作用。

  保荐人制度实施不久,就爆出了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事件,江苏琼花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宜遭到深交所谴责,人们对保荐人制度的信心不由得大打折扣。

  有业内人士质疑:保荐人制度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和完善,此时就将其写入证券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是否操之过急?

  加强约束

  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周正庆在接收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证券法》修改稿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

  修改稿第6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兼并收购,对存量资产的整合,其实是比IPO更广阔的市场。本次《证券法》修改稿对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也有所涉及。

  修改稿对协议收购的规定更为细致。

  第89条规定:“采取协议方式的,投资者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应当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超过30%的,应当在达成协议三日之内,……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稿第91条原来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修改稿将其改为“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另外增加一句:“但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收购人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而出售股份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去年12月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资本及两个战略合作伙伴对哈药集团提出全面要约收购,收购书中说,将保持哈药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的上市地位。但是如何保持,要约收购书中没有明确说出具体方案。迄今为止对哈药集团的全面要约收购还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如果得到证监会批准,哈药保持上市地位,是否要用到这一条,很值得人关注。

  信息披露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做了一个统计,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起来至200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总计达到406个/次,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总数的83%。

  《证券法》修改稿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引入了“实际控制人”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非常切合实际,隐藏幕后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并非少见,这种隐藏的控制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影响可能非常大。

  修改稿规定,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一样,对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专家认为,这一扩大化的做法,对遏制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将起到显著效果。

  其次,扩大内幕知情人士的范围。第68条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范围大大增加。比如将“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改为“持有、控制或者收购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

  同时《证券法》修改稿增加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修改稿还引入了预披露制度。修改稿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可以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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