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要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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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1日 09:51 新京报 | ||||||||
经国务院批准,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与以往不同的是,基本原则先行、操作原则先行、改革总体思路先行及明确利益关系先行,而这些正是《通知》的亮点。 所谓的基本原则先行就是指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如何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
所谓的操作性原则就是指这次试点工作应当按“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基本规则及原则性制度是由监管部门来提供,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则由相关利益者之间协商与谈判来完成。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尽管股权分置的问题表面上是质的相同,但各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用统一模式、同一标准来调整不同的利益关系,这不仅达不到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也可能让这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只有试点决策的分散化,各家上市公司才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指导下根据其具体的约束条件来寻找一个相关利益当事人都认可的方案,而且这个具体方案才能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及有效地实施。 可见,这次试点与前几次试点有明确的区别:首先,在制度安排上,《通知》为这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提供了一系列的详细制度安排。它既有一般性原则,也有具体详细的规定。而制度安排的原则性强调的是市场、规则、改革试点运作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强调如何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规定的具体细化则强调市场当事人的分散化决策及主动性,通过这种分散化决策强调每一个利益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其次,《通知》通过尊重市场法则来切实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通知》的主要精神来看,基本上是由监管部门来提供改革的制度规则,而上市公司根据这些制度规则来寻找方案。这避免了一刀切的武断做法,使得股权分置的改革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适应性。同时,《通知》将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改革方案必须得到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赋予了流通股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第三,《通知》中详细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流通权之后交易的时间和数量限制,既可使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股票引起的对市场的冲击减小到最低程度,避免了大量股票集中上市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也使公众投资者能及时了解非流通股股东的交易动作,从而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做出判断,即市场预期的明朗化。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就可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做出合理决策。 不过,信息透明化、程序的公正、严格的监管及对违法者的严厉处罚等,这些东西目前还是国内股市不足的地方,对此,监管者是否能够趁这次股权分置改革之风下决心来改正与完善,也应该是这次股权分置能否成功的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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