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要由股东自主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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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1:52 南方都市报 | ||||||||
分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试点方案要由股东自主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一通
这位负责人说,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按照规定,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按照规定,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