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问题修订解释语焉不详 尴尬的证券但书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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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8:18 每日经济新闻 | ||||||||
岳敬飞 《证券法》修订,姗姗来迟,万众瞩目。 在股市即将因此而发生重大变革的前夜,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就尚未解密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答记者问,其透露的信息,意义非凡。
通读周正庆的谈话,最重要的莫过于对五大重要股市敏感问题进行修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早已是老生常谈,没有任何新意。 有趣的是,周正庆对这五大问题修订的解答却欲说还休,语焉不详。无论是允许金融混业经营,还是允许国企炒股,又或者同意做空,银行资金可入市,甚至券商融资融券,周正庆全都顾左右而言他。 据周正庆介绍,证券法修订案规定,这些敏感问题都将由国务院或者其他相关立法部门在别的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 其实周正庆自有他的苦衷。这样模糊一点,按照他所说的,的确可以“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中国股市设立之初,就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因由这使命而产生的诸多问题,成为制约股市发展的桎梏。入市投资的人,都明白这使命带来的风险,却经不住高回报的诱惑。套牢之后,又寄希望于利好救市,好解套脱身。 上述复杂的种种因素,造就了一个备受政策影响的中国股市。《证券法》是股市规则的基本法,所有影响股市的政策都不能违反该法的基本规定。然而,由于法律的权威性,不可能今天修好,下个月情况变了再修一次。因此,当股民和机构都希望有政策出台救市时,就不得不考虑救市政策的合法性。一言以蔽之,将来救市的政策不能违法《证券法》。 要完成这一操作,也不是很难,因为我们在立法上有一种技术叫“但书”。在法律文本中,常用“除……外”来表示对某法律原则适用的例外,这就是“但书条款”,又称“除外条款”。于是,我们看到,五大敏感问题,全都采用了“但书”。 比如,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来,假如股指下滑到一定程度,需要用允许混业经营来救市,相应的规定就到了出台的时候了。 不过,在《证券法》这样一部关系中国7000万股民的重要法律中,在重要问题上安排如此众多的“但书”,对股市的良性发展是否真的妥当,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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