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证券法修改五大焦点 国企炒股解禁只是传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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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0:05 北京现代商报 | ||||||||
几易其稿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终于提交审议了,修订草案对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5个问题的相关条款做了修订。本报邀请知名专家和富有实战经验的行业一线人士,进行了深入采访,以飨读者。 焦点一分业经营与管理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认为,本次立法最有可能的是突破分业经营问题。 现行《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对此,新时代证券高级分析师郝晓辉表示,混业经营应该说已经起步了,银行基金可以说是混业经营的尝试。不过,在中国当前的金融领域,安全与稳定比发展更为重要。 “大趋势来看,管理层的最终目的是让金融机构充分认识资本市场的风险,提高应对国际化冲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开始混业经营的推进,目前只是探索和积累经验。” 焦点二融资融券 现行《证券法》第36条和142条都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进行了限制。对此,曹凤岐表示,由于对券商融资渠道规定不明确,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修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郝晓辉认为,融资融券实际上是一个产品结构和产品创新的问题,目前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不能满足机构的投资保值需要,必须加快产品创新,使不同收益率和不同风险的产品逐渐丰富。 焦点三现货交易 现行《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进行交易。”郝晓辉表示,健全的市场不能完全否定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形式的合法性。现货交易滋生出很多违规现象。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券商违规挪用客户债券,券商违规提供理财产品大都“祸起萧墙”。 没有做空机制的证券市场是不规范、不完整的。业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第35条将给今后的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预留发展的空间。 不过,曾经参与现行《证券法》起草和制定的专家郭锋却认为,期货交易还是现货交易、T+0交易还是T+1交易都是市场权利,《证券法》只要不提、不加以限制就可以了,应该由各监管部门自行决定,没必要写入《证券法》。 焦点四银行资金入市 现行《证券法》第133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然而,业内人士却表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内在的联系使资金流动成为一种客观规律,人为堵截很难奏效,也不符合拓宽银行盈利渠道的实际要求。 在现实交易中,银行资金大量进入股市是既成事实。途径往往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质押股票获得贷款,而后违规炒股。而股票暴跌后,银行又不得不强令割肉平仓。“期待银行资金大规模入市是不切实际的,而银行推出的一些理财产品却正在分流证券市场的资金。”郝晓辉的话很是谨慎。 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了10万亿元。这些资金宜疏不宜堵,如果不能让这些资金走出银行,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当然,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有很大的风险,一旦股市风险传导到银行,后果将不堪设想。 焦点五禁止国企炒股 曹凤岐认为,现行《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不符合“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在修改中有必要删除上述条款。 不过,郝晓辉不认为这方面是可能放松的,国企炒股顶多是个传闻。“系统性风险根本没有得到释放,管理层怎敢允许国企炒股,这有可能让很多国企陷入更不利的地位。” 当然,不管如何修订,新法要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落实到位才是最关键的。监管部门需要切实加大惩罚力度,对一切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否则保护投资者权益只能是空谈。 商报实习记者 刘杰 S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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