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催生金融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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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0:22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星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其目的之一是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内可以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将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依据。同时不排除在上述过程中,银行系基金公司可
“这是融资方式的重大创新。”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现某种程度的隔离,即发行人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打包”出售给特设载体(SPV),特设载体(SPV)则将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的证券(ABS),再收回购买资金。受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将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转化成为资产支持的证券(ABS),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黄嵩也认为《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特殊意义。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突破了原有的法律障碍,为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法,国内可以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而首批试点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运作将可以为国家防范金融危机以及今后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积累经验。 黄嵩同时认为,这也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依据,不排除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将逐步扩大。在国际上,SPV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多种形式,而《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只允许了特别目的信托(SPT)这一种模式,同时试点单位也仅有国开行和建行两家。 韩复龄教授则指出,银行系基金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着机会。他说,《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从概念和定位来理解,“其他机构”可以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大量信贷资产特别是大量不良资产,以往通常采取打包出售的方式,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渠道。一旦打通了这条渠道,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处置持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资产,这使巨额的存量不良资产有了一条新的释放风险的渠道。“银行系基金公司若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信托机构合作,应该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