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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稿苛对券商首提审慎监管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7: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稿,对于证券公司的内容修改力度很大。监管层对券商的监管立法从严从苛,首次提出“审慎监管原则”。但严苛的监管条例能否为加强券商的内控机制起到作用,专家表示了某种形式的担心。

  不再以注册资本论成分

  本次《证券法》修改稿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取消券商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分类。《证券法》专家郭锋认为,这样做改变了以往对证券公司以注册资本论成分的做法,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取消综合和经纪类的分类之后,《证券法》修改稿将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资金条件定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这是现行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对综合类券商的规定。

  证监会对设立证券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申银万国分析师蒋建蓉说,这体现了监管机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方法的转变。通俗地说,净资本相当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首提“审慎监管原则”

  此次修改《证券法》的另一个重要之处就在于对上市公司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如同上市公司一样,证券公司缺乏内控机制,这被认为是证券公司频频引爆地雷的重要原因之一。修改稿中大量篇幅的规定都体现了监管层对此的反思。

  这次修改稿中首次出现了“审慎监管原则”字样。修改稿对证券公司能够开展的业务、设立证券公司条件、股东、资产结构、高管人员、客户资产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郭锋认为,过于详尽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券商发展的。因为《证券法》是证券市场最高层次的法律,应该体现原则性的东西,留下空间以便细则的具体实施和修改。这份修改稿的许多内容应该在《证券公司管理条例》中出现,不应该搬入《证券法》。许多内容和条件,例如证券公司设立的净资本条件,这是会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相应变化的,《证券法》修改一次很难,而这一条件如果长时间不变的话,不会有助于经济发展。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也认为,券商业务开展各有所长,各有侧重,统一对业务开展的各种财务指标作出规定,不利于券商开展错位竞争。

  新增监管权大多针对券商

  此次修改稿给监管层赋予了比以往更多的权力,一些甚至是准司法权,这些权力大部分针对券商。

  例如修改稿规定,证监会要审查证券公司章程;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接负责人履行职务,或要求上述机构限期解除其职务;逾期未改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等等。

  但是也有人士对给予证监会过多权限以及准司法权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例如反对人士举出监管也应当有边界,担心侵犯个人权利等等。还有,2004年7月1日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的核心精神是尊重市场自治,市场自治优先于政府监管。罗培新认为,修改稿中赋予证监会过多权限,与《行政许可法》精神相悖,不适当地设置了行政许可。

  有专家认为,现在证券市场的问题不是证监会权限不够,而是监管不到位,目前赋予证监会的权力已经足够;证监会权力的调整不能以赋予准司法权为代价,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另有专家说,如果证监会认为证券公司违规,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就可以随意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并且封账,那么势必将出现“人人做两本账”的局面,“如果人人都要对自己的合法性提供证明,那么这个市场就死了。”(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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