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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征税莫漏大鱼 利益与责任不该倒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2:43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股市因其分配不公饱受诟病。不仅因为股市的强势阶层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了较大的利益,更大的不公还在于,强势阶层作为既得利益者,掌握着市场的大部分资源,却逃避了本应承担的更大的社会责任。利益与责任“倒挂”现象严重。

  要消除中国股市的积怨,一要靠加强监管,二靠合理的税收。前者可以洁净股市,扬清击浊,保护合法投资者的“自由呼吸权”;后者则是为了使市场的财富流向更趋公平,保
持社会的稳定与市场的和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出台政策,对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对股市财富进行公平再分配的有益尝试,也可以视为对前股票市场个人所得税的纠偏之举。这与证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为了增强证券市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吸引力、制定有利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税收制度的条款,相得益彰。

  该项政策指向明确,即用税收调节股市强势阶层的收益。基于股市公平的税收调控举措已现端倪,符合税收“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公义原则。以前的股市征税如同粗放式耕作,现在则是精耕细作,从表面上看,是减少了对中小股民的无妄“剥夺”,实际上反映了有关部门税收意识的进步和征收技术的改善。不过,我们在为这一政策击节的同时,尚存在两大疑虑:第一,对类似的激励手段是否有统一的立法规范?众所周知,期权激励只是对于股份公司管理层的收益方式之一,另有流通股股票奖励等种种形式。如果对有期权的管理者收了税,那么,对有流通股激励的王佳芬是否应该收税?

  按照立法原则,既然对期权征税,管理层的其他股市收益自然应一并列入征收之列。否则,将来出现一个具体的激励制度,便要出台一个法规加以约束。如此立法,成本极高,而效率极低,恐怕难以为继,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事实上,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了征税的四大类,所有与股市有关的收入品种显然应列入投资所得这一大类。

  第二,有关政府部门如何细化规则,使征收科学有序?正如本报昨天短评所分析,此次通知虽然填补了立法上的缝隙,却没有期权收益征收办法的具体规则,仍留有不少漏洞。

  一项政策的出台,能否执行到位,关键在于出台的细则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税收部门能否避免以往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信息管理不统一等“短板”,将是这项政策成败的关键。征税是一场智力与技术的赛跑,一项没有科学的实施细则与后续的惩戒措施的税收政策,哪怕意图再好,最终也只能重回粗糙的统征统收的老路。

  这两大疑虑不释,政策效应无法彰显。其实,好的税法是一张孔眼大小正合适的网,不会密如蛛网,更不会孔大如斗,所以,既能保证大多数人投资的积极性,也不会过滤掉税收“大鱼”,丧失税收的公义。

  作者:叶檀 NBD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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