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该《通知》制定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并负责组织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
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证券公司在申请评审前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依有关规定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 (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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