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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大修成定局 市场法制化建设提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10:08 证券时报

  □郑文

  四月酝酿着突破。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将步入提速期。据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将提交于本月24-27日举行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这标志着证券法修订立法程序将正式启动。

  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大法,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备受关注。4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专门听取了证券法修订起草小组关于证券法修订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

  上述四句话全面概括出了证券法的修法原则。观察人士认为,如何使这些原则在证券法具体的修订条款中一一得以彰显,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需要智慧,这也预示着证券法的修订不会仅局限于“缝缝补补”,“大修”似乎已成定局。

  专业人士指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可以说,所有的修订都是围绕如何更好地体现出此点进行的。与此相关,证券法最为直接的修订之处可能包括: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写入证券法中,使之法定化;增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由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引入“连坐”制度,若出现类似“通海高科”的欺诈上市事件,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再如,规定证券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挪用的保证金;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明确的认定;赋予证监会更多的权力,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在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限制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采用市场禁入措施等。

  在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专业人士认为,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预示着证券法修订也将以强化信息披露为重点展开。基于此,证券法修订稿中可能会引入预披露制度。不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等。

  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者,证券公司积累的问题近年来集中爆发,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券商的监管,推动证券业的健康发展,自然就成了证券法修订的题中应有之义。专家据此推测,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对有关证券公司方面的内容修订可能会着墨颇多:其一,会对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对券商实施的一些监管措施法定化,如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监管指标体系、保荐责任制度等写入修订稿中;其二,提高券商准入门槛,加强券商自营业务、保证金的监管,增加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监管措施等;其三,为券商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如不再将券商明确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而是按业务方式管理等。 

  如何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作为一项原则,同时也是此次证券法修订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看点。市场呼吁已久的一些问题将有望在证券法修订中得到“解禁”。如混业经营、信用交易、国企合规资金入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证券法修订稿中将不再明令禁止,而对于现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将其改为“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则更符合实际。

  四月,在资本市场一系列重大制度变革即将破题之时,证券法修订立法程序的正式启动,将极大推动市场制度变革的进程,也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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