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试点之前必须先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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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14:14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市场翘首以盼的解决股权分置老大难问题,终于到了可以启动试点的实施阶段了。笔者始终认为,股权分置和上市公司素质不高,是中国股市两个最根本的问题,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只有解开股权分置这个结,中国才可能有真正的牛市。正是鉴于此,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解决股权分置过程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在信息披露上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试点信息一经泄露,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但仔细想想,一个解决方案,从中介机构设计到董事会开会,到上报,再到股东会审议,这中间可能顺利通过,也可能被否决,又有多少环节,要做到一点不泄露谈何容易?国九条明确指出,解决股权分置必须坚持三项原则,即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核心是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如果真假消息满天飞,内幕交易发大财,又何来市场稳定,更遑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了。 于是,有人又提议整体解决。但从证监会发言人“试点条件已经成熟”,以及中国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谁都知道要毕其功于一役,一夜之间整体解决,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把解决股权分置这件好事真正做好呢? 笔者的观点是:先立规,再试点。这样一件大事在试点之前一定要先立一个极具操作性的章程。包括: (1)、如何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问题的核心,即要不要给流通股以补偿,通俗一点说就是流通股是不是含权。非流通股之所以能从发行时的1元多净资产,到现在2元、3元、甚至更高,完全是流通股东作出的贡献,给流通股东以补偿,这是恢复历史真面目,是维持市场三公原则的大事,没有这一条,所谓解决股权分置,同2001年的国有股市价减持不是一回事吗? (2)、需要解决的“分置”的非流通股的范围。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已实施MBO的管理层股、外资持有的非流通股,还有纯B股公司的非流通股要不要进行试点,等等。 (3)、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率先试点。如有没有上市时间上的限制;有没有公司治理和业绩方面的限制;有没有股权比例方面的限制等等。我们已经试错了两次,这次试点,市场再也经不起折腾了。 (4)、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整体时间安排。证监会发言人这次讲话中,许多复杂问题都有时间表,如券商风险问题力争两年解决,大股东占资问题以前就说过三年解决(尽管没有如期达标),在周小川主席任上转配股问题两年解决,等等。谁都知道买股票就是买未来,而未来不确定是最大的风险。解决股权分置,从提出到今天的试点条件已基本成熟,至少经过了三年时间,去年国九条出来后,有关工作小组也整整研究探讨了一年,难道还提不出一个整体规划吗? 财务分析专家 贺宛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