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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2:03 证券日报

  □ 袁 红 卢滟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已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由于许多信息的披露缺乏相应的细则来进行规范和指导,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表外披露信息)并无充足实际的信息含量,在披露方式上也存在任意性。

  国内一些学者对投资者关于会计信息需求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远远不能从已披露的会计信息中获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存在四大问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甚至将其作为会计操纵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之一;对企业偿债能力,尤其是对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充分。

  为改变上述状况,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应从四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者与各种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供给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因此,必须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发,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提高独立懂事的地位和作用,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

  二是健全会计法规、政策,合理运用会计管制。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较晚,各种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修正其中的模糊条款,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积极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三是应加强分部报告的披露。我国上市公司中,多数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各分部的会计信息和经营风险在管理层的操纵下,并未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对于分部的主要客户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标的额较大的诉讼案件),若将对其财务状况会产生较大影响,也应予以披露。

  四是改进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等表外披露方式。表外信息不仅包括了企业概况、企业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还将大量的、有用的、无法体现在会计报表之中的重要信息,如未执行契约、担保承诺、衍生金融交易等纳入其中,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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