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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博弈初步达成共识 含权折股是操作方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9:31 中国经济时报

  袁幼鸣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12日表示,按照“国九条”所明确基本原则,目前解决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条件。这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在充分听取正反两方面意见、权衡判断后,决策层已承认股权分置为资本市场核心症结,并下定了化解决心;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即将现身。

  近两年来,股权分置的害处已为包括直接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认清。这是“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原则条文写进“国九条”的原因所在。但是,“市场共识”转化为决策决心的局面依然来之不易。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负责人多次暗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需要进一步积累共识(笔者曾撰文解读:证监会负责人所言需要统一认识的人显然不是指投资者,而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之后,又有承担决策咨询职能的人士以个人名义撰文称,股权分置不是资本市场最迫切需要的矛盾,均标示围绕股权分置问题存在“决策方案”争议。对此,二级市场只能以大幅下跌的“自残”形式表达意见。

  撇开单纯学术观点上的反对意见不说,应该把决策层终于批准启动试点视为一场市场整体利益对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初步胜利。在多个层面上,这都是合乎逻辑的结果。总结经验教训,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已经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并重”;而且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事实和现实状况均表明,起码在这个制度建设任重道远的新兴市场,公平与效率根本无法分而置之。因此,利益集团强调效率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等堂皇说辞难以逃过决策层审视。在该方面,决策层对全国房价非理性暴涨的态度系一个有力旁证。房地产市场涉及的利益关系比今天的资本市场更为复杂,决策层不是依然下定了调控决心吗?

  单纯的学术观点可以尊重,但在此要批判部分财经观察人士的“犬儒认识”。他们曾夸大既得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发布诸如如果国资监管部门不同意,化解股权分置甭想推进之类言论——算小账、讲小话,不足为信。

  洞穿此类“犬儒认识”有现实意义。现今,以试点即将启动为标志,围绕化解股权分置的实质性利益博弈正拉开帏幕,如何令其不偏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线,就需要主张公正的一方形成基本原则共识,并把共识体现为持续的“舆论压力”。

  那么,在即将进行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中,应该形成怎样的原则共识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条:

  首先,明确流通股含权是化解股权分置的前提。股权分置对流通股权益的损害早已存在,只不过问题凸现于2001年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时。主张流通股含权的一些人士在论战中阐释“法理”认为,非流通股不流通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达成的合约,因此非流通股要流通必须给予流通股补偿。那么,如果非流通股股东称遵守合约,岂不是可以让股权分置存续?

  考虑中国内地股市特殊沿革,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多加纠缠毫无必要。法的条文无法断案,法的精神可以断案。除非举证流通股含权有违公正原则,否则就应该判定其成立。

  其次,政府部门理应积极作为。中国股市并非政府部门只承担规则维护职责的“自下而上”市场。在今春人代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已坦承政府对股市负有的责任。在明确启动化解股权分置试点过程中,近期证监会人士一再重复具体公司的方案将通过非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谈判方式,“市场化”地获得。考虑上市公司的差别,不出台统一方案可以,但需预防相关部门借口“市场化”推诿责任现象发生。股票市场的不公正是制度设计肇造的,纠正历史错误仍需从制度供应入手。

  股权分置能否顺利破题关键在于“定价”问题。其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态度问题。各级政府是上市公司国资大股东的出资人,如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有效协调,将能够约束国资非流通股股东的“要价”,政府作用岂能淡化?

  第三,“含权折股”是主要方向。在明确流通股含权前提下,如何实现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补偿呢?林林总总的方案中,一些方案追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把账算得相当细。笔者认为,化解股权分置既要反对“犬儒认识”也要避免“得理不饶人”,在为公众投资者主张利益上适宜“抓大放小”。

  具体而言,将流通股含权折合为一个系数,比照这个系数进行流通股扩股或者非流通股缩股的“含权折股”方式,适用于沪深两市多数上市公司;同时,该方式具有不触动现金流动这一弱市状态下敏感市场神经的优点,因此,可作为化解股权分置的主要方向。部分全流通补偿方案言之成理,但操作性存在缺陷,比较之下,“含权折股”最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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