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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8:38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李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14日正式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本报记者就《暂行规定》出台的八个敏感问题采访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一问: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
号令),现在又出台了《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进有退的方针,在此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二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问:3号令规范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的转让也应在其规范范围之列,而且2003年底公布的96号文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规定》与3号令和96号文是什么关系?

  答: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也就是说,3号令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总纲,所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应遵循其规定。但从特殊性上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容易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坚持3号令总体原则的同时,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这一特殊群体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因此,《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三问:《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为何作这种划分?

  答:《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中小企业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有些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处于关键领域和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些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有相关限制性规定,以使《暂行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四问:《暂行规定》对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这种划分标准能否适应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需要?

  答:我们考虑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企业类型的划分。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因此,《暂行规定》引用了上述两个文件,并根据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今后企业划型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五问:《暂行规定》规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那么在国有产权转让中采用信托和委托收购方式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答: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

  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

  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六问:《暂行规定》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有三个政策性文件涉及这些问题:其一,规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包括管理层)费用可以以企业净资产予以支付;另外两个主要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涉及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对于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事项,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七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如果改制后的企业还留有国有产权,则涉及这部分国有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暂行规定》对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受让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后,原企业管理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相关国有股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问: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获得了部分企业产权。《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被叫停? 

  答: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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