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官司就可以不予受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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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4:03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 段宏庆/文 45岁的福建省莆田市农民黄维忠在打一个官司,更准确说是准备打一个官司,为此他和他的伙伴已经奔波了将近两年。其中的法律过程可谓异常曲折艰辛:由于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都拒绝受理他们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黄维忠等人从莆田告到福州,最后不得不选择进京,到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黄维忠的家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这里是莆田市城乡结合部,人多地少,土地异常珍贵。黄维忠一家四口,承包1亩耕地,种植荔枝、龙眼等果树。据他介绍,一年能有上万元的收入。 2003年夏天,一次突如其来的征地,改变了黄维忠以及众多村民的命运。那年5月,城厢区土地管理部门宣布征用集体土地17.21公顷,共涉及延寿、洋西、泗华等三个村,其中就有黄维忠家的土地。该公告同时规定了征地的补偿标准,但标准非常低,仅以土地补偿费为例,政府规定每亩9000元。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黄维忠应该拿到的土地补偿费至少也应该是每亩3万元以上。类似的问题在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同样存在。 黄维忠等对征地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但莆田市政府毫不理会。在一次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决定走法律途径。 2003年9月10日,黄维忠等部分延寿村村民依据《行政复议法》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10月29日,莆田市政府书面告知黄维忠等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该次征地依据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即闽政地[2003]159号文件。所以,黄维忠等人应该找真正的批地机关,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2月12日,黄维忠等部分延寿村村民正式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对莆田市政府的征地行为提出异议。 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政府对黄维忠等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福建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当天,福建省人民政府又分别批准了莆田市几个批次的建设用地方案。这些征地行为在各个村庄也都引起了各村农民的异议,纠纷不断发生。农民们先后就这些批地文件提出行政复议,福建省政府一律是“不予受理”。于是,黄维忠等把几次“不予受理”合并为一个类案,对福建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另外,黄维忠同时直接向国务院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务院撤销福建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责令地方政府“恢复基本农田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但黄维忠“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实际运作中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他们寄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没有任何反应;他们试图起诉福建省政府的举动在福建的各级法院都碰了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黄维忠先后三次找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不受理他们的起诉。于是,黄维忠等人来到福建省高院,请求福建高院直接受理该案件,福建高院也拒绝了。 2005年3月16日,黄维忠等人赶到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他满怀信心地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应该会受理他们的案子。 可是,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到诉状之后,却让他们去找信访办,没有任何理由。 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未果之后,3月18日,黄维忠等人来到位于文津街的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他们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结果。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一位官员接待了他们。该官员明确表示不会受理这个行政复议,尽管黄维忠指出《行政复议法》有规定,但该官员告诉黄维忠等人,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但受不受理全在国务院法制办自己掌握。 在四处碰壁的情况下,黄维忠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可是,中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接待了黄维忠等人,并给他们开具了一封介绍信,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谈处理”。 事实上,类似黄维忠等农民求诉无门的情况在国内并不个别。有关机关拒绝受理往往没能给出理由。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等问题,多数地方法院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拒之门外。另外一些民事纠纷,比如劳动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以及一些涉及地方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等,法院也基本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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