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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坚固证券市场牙齿 解读证监会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8:19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文新

  日前,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如何遏制市场违法违规问题,表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和清晰的思路。业内专家对此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对公众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对上市公司高管来说,这是一个警示的
信号。”中国社科院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管理层已下定决心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这是一个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有效途径,展示了一个鼓舞市场的积极姿态。

  完善法律的“牙齿”功能

  正如法律专家所称,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过程中,“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随着投资者的日趋成熟,目前市场的眼睛是明亮了,但法律的“牙齿”功能还没能充分发挥,这也使得投资者只能选择“用脚投票”来远离市场风险,造成了市场的信心缺失。

  如何充分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牙齿”功能?专家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要修补现存的法律缺陷,进一步完善股市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现时与股市运行有关的法律尚存三类缺陷:其一,一些法律条款受计划经济影响或当时特殊条件制约,目前已不符合股市发展要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针对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国有企业、公司中公务人员的侵占行为,最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就此表示,《刑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定存在处罚偏低的问题。国有企业问题高管的侵吞行为可以以贪污论罪,最高刑为死刑;而非国企人员所处的最高刑不过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同的身份适用不同的处罚,这是法律体制的缺陷。

  其二,一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均对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惩处措施,但这些措施或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惩处对象与行为责任者不对应;或行为后果与惩处程度不对称,如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其三,对股市中一些重要的违法犯罪现象,缺乏对应的法律界定。刘俊海说,“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产”中的“挪用”就是中国独创的一个名词,该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立一条特别规定,即将该行为比照盗窃罪进行处理。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刘仁文则称,实际上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经对有关证券犯罪做了规定。但由于当时《证券法》还没有出台,因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这就使得现在对什么是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什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好区分,造成各地司法实践很不一样。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情节严重”予以明确化;其次,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具体在执法中,司法机关与证券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协作,明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

  严法贵在执行

  那么,中国市场未来能否出台类似美国《萨—奥法》的法案?依靠重典治市能否毕其功于一役?

  “中国市场毕竟和美国市场有很大差异。”证监会有关人士并没有直接回应上述疑问。他表示,证监会未来将制定出台一批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监管及风险处置方面的法规,包括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但目前许多具体问题的设计还在探索中。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目前证券监管措施的贯彻仍存在很多障碍:如部门之间的职责障碍、地方政府部门的制约等。在此前提下,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平台至关重要。我们也看到,证监会明确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则认为,严法贵在执行,而执法不力的问题目前也很严重。他说,《刑法》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不可谓不严厉,但挪用行为却总是屡禁不止,根本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和司法。

  尽管依法治市不会一蹴而就,但其对提振市场信心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刘俊海表示,在市场预期作用下,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制建设,如提高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有阻恶的功效,还可以大大恢复投资者信心。从这一层意义来看,世界投资者的心态都是相通的,美国《萨—奥法》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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