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网播发了题为馅饼还是陷阱、证券中介圈钱坑害投资者调查的文章,应当说,这些被坑害了的投资者的境遇实在令人同情,但通读这篇文章,本人却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既然国家不允许非上市流通股的非法交易,既然大家都认为这种场外交易方式违法违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证券中介的欺诈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参与这些非法交易的中小投资者自身是否也应从这些遭遇中吸取些教训呢?缘何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笔者认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在
有关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均须加强,这样才能起到治标又治本的作用。
首先,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充分说明,我国证券立法还是很不完善、不系统的,有很多本应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却苦于找不到现行具体法律的依据而无法顺利解决,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过去一些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再加上缺乏有关的经验,有些证券立法都是粗线条的,可操作性不足,这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其次,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表现在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方面,现有法律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规定了较多的行政责任,这对行政执法力度的要求较高,现有的行政执法水平很难说能够满足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具体到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对受理证券民事侵权纠纷较为谨慎,目前仅对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侵权行为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远不能满足追究证券民事侵权责任、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这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有法律并未提供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时,司法机关当如何司法,这将充分体现一国的司法水平。法院不得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这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原则,我国正在向建立法治国家迈进,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坚持这条原则。具体到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方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证券民事侵权纠纷,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引法律原则、法理学说或者判例,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对于惩戒证券违法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尤其重要。
再次,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守法经营的良好习惯。如果因为证券投资者参与违法交易而导致利益受损,其属于咎由自取,损失自负。加强证券投资者的教育,其目的是倡导理性、守法的证券市场文化,促使证券投资者在从事各种证券交易时时刻牢记遵纪守法,不参与各种违法交易行为,降低证券投资的非正常风险,从而起到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上海证券报 王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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