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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冷对双主制 南方摊销基金悬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 15:5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申兴 孙健芳 北京、深圳报道

  即将发行的南方高增长基金被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当作可以讨价还价的筹码,但券商的不买账让南方的如意算盘可能落空。

  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联合发出拟于
近期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通知。

  随即,南方高增长基金向参与销售的券商提出了附带条件——券商如果想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必须先成为南方高增长的主承销商,而且必须包销一定的份额。

  业内人士认为,南方高增长基金在“偷换概念”。交易所本意是为券商参与网上申购提供便利。但按照南方的安排,成为主承销商意味着承担更多风险。

  因此,券商的反应十分冷淡,虽然南方高增长基金是被业内看好的基金品种。

  引入“双主”制度

  即将在4月中旬发行的南方高增长基金向各家券商发了一份《关于南方高增长基金承销及主交易商意向的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表示在南方高增长基金发行和未来交易中将引入主承销商和主交易商制度,并提到,“为配合本次承销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在南方高增长发行中引入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并限定该业务只在具有承销资格的券商内运行。”该函的落款是“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部”。

  “这两项制度的引入是一项因果关系,南方正是想借主交易商制度作为谈判筹码吸引券商加盟,也就是如果券商想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就必须首先成为南方的主承销商。”华夏基金人士解释说。

  “但这应该不是交易所的本意,南方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交易所本意应该是希望增加更大的便利,让更多的基金享有网上申购的便利。” 一位证券公司负责基金业务人士分析,“肯定也不会是中登公司的本意,中登公司希望让所有注册登记系统设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都实现在两个交易所的申购和赎回。”

  而南方此举,是希望在基金销售行情普遍低迷的时候,吸引券商人士踊跃加入销售队伍,这与之前ETF发行过程中引入主承销商和做市商资格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托管银行担当基金发行的主承销商。直到去年底,华夏发行上证50ETF才首次引入主承销商和做市商制度。

  在基金销售行情不好时,担任主承销商意味承担更大的义务和面临较大的风险,作为对券商的补偿,华夏基金规定:只有承销商才能充当上证50ETF的做市商,并且,上证50ETF做市商资格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只有具有做市商资格的券商方可以向客户提供专门的ETF申赎和衍生交易服务。

  基于长期合作、获取交易佣金和对未来业务发展目的,不少证券公司积极申请参与上证50ETF销售,华夏最终与17家券商达成交易,也保证了上证50ETF基本销售规模。

  南方也在《联系函》中表示,“该创新业务的推出,不但将使基金在场内交易方面更加便利,具有资格的券商更可以通过该业务吸引客户。”可以看出,南方希望这些创新和优势成为吸引券商加盟的重要因素。

  一些券商人士则提出不同意见,“如果交易所增加场内交易的渠道,但一些公司通过各种限制不让大家来用,那么增加这个渠道有什么意义?这个做法实在很不市场化。”

  券商冷淡

  据悉,未来南方高增长基金承销团共有主承销商一名、副主承销商一名和一般承销商若干名,这三种身份的承销商需要分别包销5亿元、3亿元和1亿元,才能享受网上申购与赎回的便利。

  对此,各家券商反应十分冷淡,一些券商明确表示,从纯市场的角度来说,对做承销商的兴趣不大。“如果券商承诺发行5个亿,那么南方是用交易量,还是套利机会来吸引券商?”另外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南方高增长基金本质也是LOF基金,《联系函》中表示 ,“本基金将继续引入主交易商制度,条件与南方积极配置基金相同。券商可以选择同时担任承销商和主交易商,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是做主交易商未必能做承销商,也就是说未必能做网上申购赎回。”

  目前券商销售基金利益主要在于五个方面:销售费用、交易量、合作机会、自营业务获利机会以及扩大客户资源。

  其中,基金销售费用提取十分有限,已经越来越不被券商看重;同时,在目前股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基金承诺的销售量往往不能够兑现,所以自营业务获利机会以及扩大客户资源成为影响券商代销基金热情的重要因素。

  在ETF模式中,ETF做市商既可以通过自有席位申赎ETF和进行套利交易,获得更多的自营业务获利机会,又可以扩大客户资源,“有些QFII明确要求券商具有ETF交易资格,否则他们将不在此券商处做交易。”券商人士表示。

  但是,“显然LOF不具有吸引券商加盟的优势。”基金公司人士认为。一方面,LOF制度缺陷导致主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承担的义务比较多,但权利比较少。之前发行LOF的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此次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也仅是一项技术上的改善,并不是实质性的创新,因为资金并不能实现T+0日到账。”

  另一方面,“LOF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抹平价差,所以交易商套利的机会很少。”国泰君安人士表示。

  “所以关键问题在于南方让利多少。”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此次南方给出的优惠措施是,“对不同级别的承销商,南方将给予不同的费用返还奖励和其他奖励”。“这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主要还是要券商多销一点。”上述人士并不认可,“担当主交易商承担的义务大于权利,而主承销商制度就是为了转嫁风险,券商没有什么利益。”

  “而且,冠名为高增长基金,但是能否实现高增长,券商也有所担心。”银河证券人士表示,“所以券商都没兴趣做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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