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星
在笔者提出的关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定股”与“定价”两种方案后,除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外,发现有些人对笔者的方案产生了疑问,其主要集中在“定价”方案上,并对“定价”方案本身产生了一些误解。
对“定价”方案产生误解的一些读者主要是普通股民,普通股民一般股票经济学知识比较欠缺,为了消除这些读者的疑虑,笔者在此用通俗化语言来解读“定价”方案。并从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和比喻来明晰“定价”方案,希望看了以下的案例分析后,能够消除这部分读者对“定价”方案的误解。
首先,定价方案的制定基础是,中国股市客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过程,导致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本质是非流通股与社会流通股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其隐含的子问题之一是非流通股的价格确定方式缺失。如果您认同笔者对“股权分置”现象的这种理论认识,就不难理解笔者的“定价”方案。
一、“定股”方案可以解决“基本同质”的田亩产权纠纷。
举一个例子,甲(非流通股)和乙(流通股)共同拥有一块田亩的产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甲乙之间对这块田亩的产权关系不清,田亩的产权价格确定方式不明晰。于是甲和乙之间产生了旷日持久的争议,双方争论的不可开交。那么可能的解决办法有哪些呢?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
首先,第一个解决方案就很容易想到,就是分别测算甲和乙对这块田地的历史投入,然后公平地按面积法重新划分甲和乙各自对这块田亩所拥有的比例关系,重新界定清楚甲和乙的产权关系。然后,这块田亩整个推向市场,由市场给整个田亩定价。这个方案的特点是“先划分清楚面积,再确定价格”。这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历史追溯调整”的“定股方案”。
二、“定价”方案解决“水田、旱田”之争。
但如果出现了以下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比如,甲提出了这样一个质疑理由,认为“面积划分”的方案不公平。甲说,“我历史上投入的田亩都是“熟地”都是“水田”,这种熟地、水田的粮食产量高,每亩田的价值也高。而乙投入的都是“生地”,都是“旱田”,如果采用这样的“面积投入划分”法,我吃亏了!这里面不公平!”
平心而论,如果甲历史上提供的田亩确是“熟地和水田”,以上的“面积划分法”肯定是对甲的不公平。这里面的确存在乙方用自己的“旱地”来套取甲的“水田”的嫌疑。而“面积划分法”适用于基本上是同质“田地”的产权关系划分上。
对于这种甲乙双方对“水田”与“旱田”的争论又该怎么解决呢?这就用到了笔者提出的“定价思路”了。其实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好解决的,甲乙双方分别测算自己所投入田亩的市场价值(单亩价格与田亩数之乘积)。而后,再由此价值比例重新划分甲乙双方对这块田亩所拥有的比例。方法是“先确定各自投入的总价值,然后重新划分田亩的面积”。这样以来,“水田与旱田”“生地与熟地”的不公平之争就解决了。只不过在方案实施中要采用一些技术约束手段,这就是笔者在“定价”方案中所提出的“定价权”与“可流通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方法。
那些以前对“定价”方案产生疑问的普通读者,在看了笔者以上对“定股定价方案”的通俗化解读后,再来看看笔者的“定股”与“定价”两种方案,相信一定会消除误解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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