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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免缴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赖庆媚)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此举旨在最大限度地减轻拆迁户的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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