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布相关制度指引规范上市公司内控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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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董砚龙北京报道】 针对近期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的内部控制失灵现象,上证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部稽核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稽核工作报告。《指引》还规定,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接收内部稽核工作报告,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情况,并发表专项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为落实内控制度建设,《指引》从强制披露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在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提交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核对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还应针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核对表反映的异常事项专门进行说明。 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指引》专门就子公司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规范。上证 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发布指引,是上证所一系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则建设工作的组成部分。下一步上证所还将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行为发布相关指引,使得公司治理规则体系逐步配套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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