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清晰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前提之二
在对“股权分置”问题以及“含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概念论述后,就面临一个如何制订解决股权分置的细节技术方案问题。众所周知,股权分置(裂)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选择“历史追溯调整”从逻辑上讲就是一个对症下药的正确思路。当然,现实中,这种思路指导下的解决方案受到了一部分人的反对,但这些反对的理由却大多数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不妨仔细分析市场中各种反对声音的理论性错误。
在否定对中国股市进行历史数据追溯调整的分析言论中,华生教授的观点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华生教授在文章中谈到“讲到补偿,首先就要解决为什么补偿和谁来补偿的问题。历史补偿的另一个问题是补偿对象即补偿谁的问题。因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经常变动的,过去损失惨重的人可能已经离场,现在抄底的人往往并无损失,因此补偿今天在场内的人可能补错了对象”。华生教授还谈到说“有人说,股票有承续性,因此补给目前的持股者也不算错。这个意见显然不妥。买股票从来就是买未来,而不是买过去,过去的盈亏传递不到今天的持股人身上。”
概念混淆制造了认知障碍
对于这些说法,华生教授首先在提问题时就偷换了概念,将“股票”和“股票持有人”进行了概念混淆性表述。其潜台词无非就是“历史补偿是十分困难的,又可能补不到损失人手里……所以(是不是)就不补偿了?”(没说出来但可以逻辑推导出来)
从笔者提出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裂”问题,并提出历史数据追溯调整解决方案的那一天起,其实就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股权分裂”问题是“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流通股”两类“股票”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产生争议的问题。“股权分置”争议的表象是两类股票的“持有人”之间的分歧,实质是在“两类股票”之间产权关系不清产生的冲突。提出的解决方法就是解决两类“股票”本身的平等问题,至于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到底是谁,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笔者主张的历史利益清理,形成的对流通股的“补偿”(笔者自始至终认为这是两类股东之间的公平清理,而不是什么所谓的非流通股给予的“补偿”)。这个“补偿”是补给流通股股票本身,也就是说将“权”还给流通股股票,增加了流通股股票的产权对应物的价值含量,而不是对持有人。
简单说就是,只对“股票”不对“人”。“任何人”都可以对这种“补偿”作出“认可”与“否认”的判断,可以有“买入持有”或“卖出变现”的两种选择,那是投资价值判断的问题。
产权标的物和产权持有人,谁是核心?
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我用一个简单的比方来说明。假设有一个村庄,村民们因为追求新鲜感,非常喜欢换房居住,过一段时间大家住腻了就相互买卖交换居住。多少年以后,经过几代人,现在居住在现有房子里的人大多不是原来盖房子时候的主人了,也已经搞不清楚谁是原始房产的主人了。
有一天,原来山村的平静被打破了,村里要搞旧村改造,此时原有房产产权不清的历史遗留纠纷浮出水面,目前的房主只有使用权。人们是否可以借口说:“你们都不是原来盖房子时候的主人,谁让你们搬来搬去的,现在要搞旧村拆迁,如果拆迁款补偿给现有的住户,那么以前搬走的人怎么补偿?哪些老住户吃亏了怎么办?……(所以就‘推倒重来’不补偿了!)”请问这样行得通吗?
现实社会中,大量的“旧城改造”项目里的“拆迁补偿”技术处理方案,都是以房产(产权标的物)本身为依据而不是以居住人(人数)为依据。现在主要采用按房屋面积补偿法,而不管这个房屋倒手了几次,换过多少主人。这就是以产权标的物为技术处理对象,而不以“标的物”持有人为依据的解决方案。
中国股市当前的流通A股虽然是现代化的无纸化的数字股票,本身虽然没有“书面内容”,但其记载的权利、义务、产权等等“契约关系”都依然具备,这些“契约”内容都不随时间或市场交易次数等发生改变。股票交易本身就是“契约”的继承关系,交易达成就是“继承”完成,新持有人同时继承了这个“契约”的权利、收益和风险。这个股票所代表的任何原有“契约”关系,都不会为交易行为本身而发生丝毫改变。除非“契约”的相关关系方想改变“契约”关系本身(就是我们当前面临的股权分裂问题的解决)。
华生教授作为一个产权改革方面的专家,竟然在这个初级问题上也产生了不应有的失误,这本身就令我疑惑不解。
“交易盈亏”与“产权关系不清”不能混淆
华生教授说法中还隐含另一个逻辑错误,是把“投资股票的交易盈亏问题”置换成了“股权分裂下两类股东产权关系不清的障碍问题”,是客观上的模糊概念,实际制造解决问题的认识障碍。现实中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还有一些,所以笔者在此只能从证券ABC讲起。
我们不妨打开任何一本证券市场的基础教科书,看看对股票的定义以及对股票市场的定义。股票具有产权性、收益性、流通性(变现性)、风险性四个主要特征,而股票市场的功能特征是:价值交换的场所、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的场所、风险交换的场所。
我们解决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是要解决两类股票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实际上严格意义讲,这个问题与股权分裂下的流通股股价没有直接关系,这也与流通股股民股市交易的盈亏风马牛不相及。不能用流通股股民之间的股票交易盈亏问题,来否定流通股股票本身的含权问题。一定要分清楚,股权分置是股票的产权关系问题,市场交易亏损是市场风险交易的问题。
显然华生教授绕了一个大弯子,是想证明一个说法:股民股票交易亏损了,同时也就将流通股的“含权”交易丢了。
虽然这个说法弯子绕得很大,也绕得很巧妙,但只要大家仔细体会就很清楚地看到问题所在。
系列文章:
六、流通股非流通股两权制约的新定价方案
五、用权证来解决股权分置风险难测
四、解决股权分置方案不存在100%市场化
三、历史追溯调整有充足的法律支持
一、理论清晰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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