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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力虚增利润案宣判 股民可向公司提出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9:38 沈阳今报

  因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山东巨力(000880)及公司前高管日前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处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昨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重组也没有实质性进展。公司尚未公布2004年年报,但亏损可能性很大,一旦亏损,将面临“ST”处理。

  市场人士指出,经过前期的爆炒之后,山东巨力已经积累了相当大的风险,普通投资者应尽量回避。

  昨日,记者联系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她去年曾经代理381位投资者向大庆联谊索赔。宣伟华称,根据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进行了刑事处罚,投资者即可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她表示:“现在已有几名律师开始研究投资者索赔的可行性了。”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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