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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房产企业敛财创新 上市公司成道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0:18 每日经济新闻

  蔡战波 NBD上海报道

  在内地,一种新的敛财模式正被家族房地产企业所运用。这类家族企业利用房地产项目滚动开发的规律,在先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时,由系下上市公司承担成本及风险,在预售款陆续回笼前后,则不断摊薄上市公司所占项目公司的权益,以获取最大收益。

  此类模式的运作可总结为三个步骤,家族企业通过公司A控制上市公司B,公司C则是这两家公司共同出资的房地产项目公司。

  第一步:初期由上市公司承担大部分成本及风险。

  在项目启动之初,上市公司B持C的绝大部分股权;家族公司A仅占小股。

  公司C预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四证”,成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D。

  按央行195号文件规定,预付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公司C预付的土地出让金通常来自于银行的贷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在预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四证”之后,公司D即可申请银行开发贷款,用于设计规划等项目费用,一般由其母公司C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对C公司绝对控股并成为资金的主要来源,因而承担着大部分成本及风险。家族公司则在项目启动初期充分降低了成本及风险。

  第二步:回笼预售款前后,摊薄上市公司所持股权。

  按照原政策规定,必须在项目开发至封顶或2/3后才能进入销售阶段,对购房者才可发放按揭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刚刚兴建甚至在规划阶段就开始预售,预售资金用于后期项目建设等,但会计上这部分收入并不能入账。

  在预售后不久,家族公司A即开始大幅度增资,其追加资金则可能利用预售收入,即家族公司A以其他资金(如银行借款)追加投资,取得公司C的绝对控股地位,增资完后,再把预售款转到家族公司A;被家族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B却不追加投资,股权被稀释,只能获得投资收益。

  至于预售款金额运用情况,由于上市公司已不是项目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其报表中已不必体现,公司C以后的运作不得而知。家族企业利用中报与年报间的时间差增资,巧妙地隐藏了现金运用情况。

  第三步:项目竣工,家族企业享有大部分收益。

  项目竣工后,公司C以项目总投资额30%的投入,获得总销售额30%的毛利或者18%的净利润。按照对公司C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家族公司A获得大部分利润,上市公司B承担了初期高成本及风险,最终却仅获得小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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