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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暴监管难点 短期不分流股市资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9:48 南方日报

  专家建议恢复国务院证券委,协调各监管部门

  争论了数年的资产证券化终于在我国迈出了破冰之旅。根据央行21日宣布的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载体公司能否为避风险提供保障

  22日,开发行公布了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核心内容,即基于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基本原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标准,实现表外证券化。开发行认为,其如此设计交易结构,能在法律上达到实现风险隔离的目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运行机制往往要在证券化的资产和使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之间实现风险隔离,而这可能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破产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冲突。不难看出,开发行的方案在这个一直以来为外界所诟病的地带提出了明确的解决之道。

  曾多次参与开发行和建行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基金信托研究中心主任刘煜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国家最终批准方案而言,由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本身是对这次推出的新融资体制的一个保障。

  “由于目前我国仍未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制定的法律法规,会在无形中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巴曙松说,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是否应设立SPV来作为发行证券的主体,本身就反映出有关方面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缓解商业银行资本金压力

  从开发行的方案和所申报的细节来看,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不仅有望实现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开发行这一我国中长期信贷领域主力银行所特有的“长期、大额、集中”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地分散和化解风险,而且,通过这项业务,开发行可以腾出资金继续支持煤电油运等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发挥开发性金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刘煜辉则认为,无论是开发行,还是建行,他们在这次资产证券化试点上能如愿以偿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更好地化解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约束困局,以应对2006年年底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激烈竞争”。

  据其分析,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加上加息预期,无论是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还是基于其发行次级债成本的考量,在2006年年底前,包括开发行和建行在内的商业银行都必须面对并设法缓解资本约束的困局。

  “把银行庞大的信贷资产规模全面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分散和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收益、扩大银行的业务规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的一位专家认为,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结构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而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将为今后的银行改革助一臂之力。

  “更重要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进一步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多层面上达成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她说,从国外成熟的运作经验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促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组建成运营性公司,并将运营资金通过贷款给证券经营机构的方式,间接为证券公司“输血”。

  短期不会分流股市资金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胡海峰分析,从此前上报的一些方案来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大多局限于银行的信贷资产,且以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主。而面对银行业总资产近27.6万亿元的大蛋糕,其潜在的可运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及利润空间,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而言都是十分难得的。

  资产证券化后,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多了一项新的增值业务。但也有人担心,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出后,短期内可能分流A股市场部分资金。“比如住房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即是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而未来现金流就是住房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的本息”。

  “不过,考虑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低、收益性稳定的特征,它又会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可以活跃证券市场,在长期内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业界人士分析,资产证券化肯定对股市有影响,但是短期没有什么影响,长期需要看资产证券化如何运作。

  以后谁来有效监管

  令业界人士担心的是,不良资产如果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是否会因此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

  此外,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资产证券化一旦全面推开,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胡海峰认为,我国在设计具体的监管体制或模式时,既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要考虑到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走联合监管的路子。

  “在涉及到何类资产证券化时,应由银行监管部门负责,但涉及到证券品种的公开发行时,应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曲和垒认为,商业银行发行证券应由银监会监管,如果证券化的是债,则应由发改委来管,以监管债的规模;证券化了以后,可否上市交易,要由证监会来管。而会计准则方面,应该是财政部管。

  “联合监管的结果可能会是,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都想监管,但事实上都监管不了。”为此,胡海峰提出的个人建议是:“恢复国务院证券委,来协调各监管部门,以防止监管错位、滞后、冲突等问题的发生。”

  本报驻京记者 郑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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