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巨亏事件可能会出现转机据《第一财经日报》上周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美国投资银行——高盛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J.Aron。根据中航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航油的律师曾经在3月10日与J.Aron有过沟通,要求其承认在衍生品交易中有错误诱导责任,但J.Aron拒绝承认。于是,中航油决定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并于3月16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书。J.Aron是美国投资银行高盛属下的商品交易公司,在衍生品市场交易上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也是中航油在期权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中的第二大交易对手。
误导性的建议书
在起诉书里面,中航油一开始就极力强调自己主要从事一般的商品贸易活动,在衍生产品交易方面没有什么专业知识、技巧和经验,而对方则是这方面的市场领导者,甚至在某些产品上是“做市商”。因此,他们有能力准确评估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去年1月26日,双方达成“1月重组协议书”。根据国际掉期交易者协会主协议的条款,双方在2004年3月左右有多宗交易涉及石油卖出和买入期权,主要是亚洲类型的期权。中航油将在6月底再次与J.Aron讨论进一步重组期权组合的事宜,双方进一步达成了“6月重组协议书”。根据“会面”口头上和“建议书”书面的内容,中航油认为,J.Aron提供的建议是“不确实、不准确且具误导性”的,因为重组协议后的公司收益是下降的,并且造成了巨额亏损,而不是J.Aron预测的获利或至少收支平衡;而公司面对的市场风险,在重组协议后也进一步加大,这一点在2004年7月后尤其明显。
中航油被陷害?
中航油认为,J.Aron有责任和义务与潜在的消费者———中航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提供客观、完整、可信的信息及内在风险警告。但J.Aron却提供了错误的、误导的信息、意见和建议,导致公司蒙受巨额亏损。中航油认为对方违反了应当谨慎发表这类陈述的法律义务,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2000)》《金融服务官方准则和指导手册》和《操行和市场最优方法伦敦守则(1999)》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及其他的一切费用,或者取消双方在1月份和6月份订立的两张合约。一直以来,就有中航油遭到国际大投资资本“暗算”的传闻,但是从没有得到过证实。在中航油与J.Aron的诉讼中,关键的问题是后者有没有提供错误的、误导的信息、意见和建议?所以最重要的是J.Aron到底有没有故意设“圈套”让中航油进去,从而导致后来的巨额亏损?目前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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