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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论题回放:争执 为了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3:22 《资本市场》

  发言整理:本刊记者 王建茹

  在讨论的第一部分,主持人提出就目前占主流、据市场认为可能被监管层推出的市场化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华生教授描述说,这个方案的特点主要是不设原则、分类表决、分散决策、试点推进。参会的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要有原则,而不是不设原则

  对于“不设原则、分类表决、分散决策、试点推进”的原则性定义,后三点与会的专家基本争议不大,但“不设原则”受到了普遍的反对。

  张卫星:

  我觉得会做死。可能前面的3、5家非常成功,但后面都死掉了。像TCL整体上市,全中国的热点都集中在一只股票身上,股民只要一人出10块钱,股票就飞起来了,然后就成功了。套现就跑了。

  齐力:

  说不设原则没有考虑投资人的利益。中国股市最需要树立的原则就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而这一块恰恰没有。

  韩志国:

  1400家上市公司,一定要分类表决、分散决策。但要有一个大致的原则,没有解决全流通之前不能融资。这一定要卡住。

  王连洲:

  《国九条》中提出的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原则应该是一个灵魂,这个原则的基础是股权分置到底对谁有利,侵害了谁的利益,这个问题要形成共识。这个利益不是施舍给流通股股民,而是一个灵魂。

  这不是监管层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问题,是市场的问题。市场已经跌到现在这样,大家的呼声形成了共识,这个共识是逐渐形成的共识。

  杨帆

  我觉得对中国老百姓股民不公平。哪一个分裂我就听不懂了,反正这么多人的钱就没有了。

  钟伟

  如果我们回头来看的话,不设原则会引起误解。如果现在解决股权分置,大股东有两种原则,一种是维持现状,不愿意减持;另外就是按照你的方式减持,但前一种可能对大股东更有利。

  杨帆:

  不能说不设原则,首先的原则就是承认股民对历史的贡献,要有补偿原则。中国所有改革都坚持这一个原则,不能不顾历史。十年的历史就是给现在的流通股股东充分的补偿,在价格里面就应该体现出来,所以价格的原则不能不考虑。价格才是真正的利益分配。

  袁钢明:

  原来国有股减持完全不设原则,结果全部失败了。应该设计对国有股约束、缩股的原则。补偿的话问题很多,你补偿以后再扩容还是把股价弄下去了。我觉得题目非常好,“把握最后时机”,现在股价跌到了最低最好,这时候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差距小了,非流通股折股、缩股代价最小。(所以说现在是最好的时机。)

  韩志国:

  我觉得有四个基本的转变,不是说不设原则。第一就是把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变成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第二必须把市场整体的风险转化为公司的个别风险。如果政府出方案,任何一个方案都是市场整体风险。自下而上分散决策就是变成个别风险;第三,要把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压迫格局转变为博弈的格局;第四,把单纯的利益博弈格局变成利益诱导格局,让它期待结果有好处。

  谈判的成本应该由谁支付

  高辉清:

  我想提一个问题,代表非流通股东,谁来代表?政府不能够是笼统的政府,举一个例子,如果是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的话,很可能不用你去催,2、3年在他任期之内就解决掉了。如果国资委代表的话,问题就麻烦了。他不会考虑把企业解决掉,而是涉及政治风险的问题。如果是不同的代表的话,行为会有不同的操作模式。

  曹远征:

  一定要用中介机构,因为它不是利益相关者,它比较公正。至于谁请的问题,如果说是政府决策,那么政府应该来请。但表决的原则不能变。

  方案获得通过的标准不易掌握

  华生:

  我提几个问题看怎么解决。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通过?一个含义就是到会多数通过,算通过;还有一种是全体流通股股东半数或者三分之二通过。全体流通股股东全部或一半通过很难实现,连投票的都不到50%。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非流通股的问题,非流通股三分之二是国有股,对国有股来说它还要统一决策,不能分散决策,因为大股东是一家。

  钟伟:

  华生老师考虑的问题,这在两年前都反复讨论过。第一个问题,分类表决可以有两个思路,第一,方案是大股东提的,表决通不通过是流通股股东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拥有优先的否决权和购买权,这就不要方案无穷多,这是一种分权的方式。第二,引用主权债务重组的做法,表决的过程中有一个专门的发起人,他征集大家要不要投票,这其中不愿意参加投票就算是放弃,愿意参加投票方案的人再投票。唯一的问题就是谁承担这个成本?这是政府遗留的问题。

  另外一个我们一直关注,也是非常讨厌的问题,就是现在想要非流通的股权已经被置押的,不管国有还是法人股大多数都处于被置押的状态,根本不具有可流通性。所以被置押的股权应该不作为讨论。

  我个人的总体倾向是,分类表决、分散决策能够遵循的原则只能是场内禁止,场外开放。对于不解决非流通股权的股权再融资予以各种各样的限制。

  韩志国:

  你买股票就可以投票。如果你既是知道的,又是便利的,你不参加就是放弃。

  曹远征:

  这在海外是通行的做法,可以做到。有中介机构能做到,但关键是成本谁支付。

  要解决可诉讼问题

  我想强调可诉讼性原则,如果现在在执行非流通股流通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肯定会引起官司。关键是我找谁算帐的问题?最后国有股股东的代表找不到人,或者找不到机构。所以一定要解决好可诉讼性的问题。在提问题的时候谁是代表非国有股股东,谁代表国有股股东,一定要落实到人,不能落实到单位。

  抵押物不宜进入流通程序

  钟伟:

  我们一直关注,也是非常讨厌的问题,就是现在想要非流通的股权已经被置押的,不管国有还是法人股大多数都处于被置押的状态,根本不具有可流通性。所以被置押的股权应该不作为讨论的对象。

  对大股东一定要有制约条件

  曹远征:

  对大股东要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比如规定,这时候不解决不能再融资,在若干年内要把这个问题解决掉。我也同意,牛市做股权分置比较合适,在熊市情况下做不是很合适。

  张曙光

  咱们年前讨论国有股减持之后的问题,那几个办法过去都讲了,今天讲的这几个东西实际上是有前提条件的,对新股的问题可能争论,但也可能成为股权分置的一个条件。

  钟伟:

  分类表决、分散决策能够遵循的原则只能是场内禁止,场外开放。对于不解决非流通股权的股权再融资应予以各种各样的限制。

  不是最佳时机,但最后时机不容错过

  高辉清:

  今天讨论的题目叫最后时机,从探讨妥善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的时间来讲已经来不及了,可以说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机。从大的层面来讲,股权分置需要政策改革来配套,就算很迅速,3、5年也做不了,但股市可能坚持不了3、5年。下一步是否可以讨论怎么妥善评估风险,或者妥善解决事后的对策是不是还有点儿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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