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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证券吞行政重组苦果 强行接管资产带来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5:11 《商务周刊》杂志

  兴安证券“吞”行政重组“苦果”

  政府部门“大刀阔斧”重组兴安证券,强行接管非国有资本却“自掘陷阱”

  □记者 谢良兵

  3月的哈尔滨春寒料峭,在毗邻斯大林公园的通江街188号证券大厦里,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贺朝贤的心情,和窗外零下20多度冰封的松花江一样冷清。

  尽管2月17日有新华社《兴安证券:被非法股东告倒》一文的支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重审判决缓解了兴安证券败诉的阴影,但面对即将来临的重审,这家券商新锐在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中,前景一如两年前一样难以预测。

  贺朝贤拒绝了《商务周刊》的采访,只是坚持认为,“这是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酿成的恶果。”其态度的一个背景,正如代理律师所言,“无论对兴安证券还是贺朝贤来说,这场两年前的官司都显得过于突然,陷入了一个原本不该陷入的漩涡。”

  零价格重组

  一切都得从兴安证券的重组成立说起。

  为了促进黑龙江证券市场的发展,2000年9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致函中国证监会,建议将黑龙江省证券公司、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证券)、牡丹江(资讯 行情 论坛)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证券登记公司,合并重组为新的兴安证券公司。

  当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317号函,原则上同意了黑龙江省的提议。同时,省政府派员进驻这四家证券公司,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2001年3月15日,四家公司授权签字人签订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决定黑龙江省证券公司、齐市证券、牡丹江证券分别解散,三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入重组后的兴安证券,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变更为兴安证券的证券营业部。

  2001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函批复,正式同意重组计划。但与《重组协议》不同的是,该批复明确规定: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黑龙江证券登记公司三家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并吸收其他出资共同组建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待兴安证券开业后三个月内,再收购齐市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

  2002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函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同意兴安证券开业。2002年4月18日,兴安证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7.15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哈尔滨和上海,公司性质为综合类券商。

  重组后,一切都朝着理想的状态发展。《商务周刊》在《兴安证券公司2002年年报》中看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兴安证券公司总资产达到22.7亿元,净利润为162万元。可以说,在当时股市持续低迷的状态下,一个成立不到一年的证券公司,能有这样的业绩实属不易。也正因为此,兴安证券很快成为当年券商中的新兴强势力量。

  2002年8月15日,黑龙江省派驻齐市证券的负责人游彬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兴安证券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齐市证券依零价格转让原则,转让等值资产与负债给兴安证券。

  由此,兴安证券就将属于齐市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和4家证券营业部——哈尔滨奋斗路营业部、齐齐哈尔和平大街营业部、富拉尔基营业部和龙江县服务部,变更至兴安证券的名下,并领取了相关证照。完成了兴安证券的重组大业。

  飞来的诉讼

  但兴安证券没有想到,自己吞下的齐市证券零价格转让“甘果”,竟然是颗“定时炸弹”。贺朝贤记得很清楚,2003年4月7日,刚刚成立一周年的兴安证券被提起诉讼。原告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兴安证券“赔偿因非法侵占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给齐齐哈尔证券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万元”。

  原告认为,黑龙江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派驻齐市证券的接管人游彬实际控制了齐市证券公司,在无董事会授权情况下,擅自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自行维护其权益。寰岛雄鹰曾于2002年6月5日和11月15日,分别致函兴安证券,要求协商兴安证券收购齐市证券证券类资产和营业部事宜,但均遭拒绝。因此,寰岛雄鹰指控兴安证券和时任齐市证券总经理的游彬涉嫌恶意串通,在2001年的兴安证券重组中,无视齐市证券最大股东——寰岛雄鹰的权益,强行以零价格收购了齐市证券。

  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对初露市场雄心的兴安证券来说,无异于当头一棒。2004年3月8日寰岛雄鹰诉兴安证券与游彬侵占股东权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在黑龙江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然而,令主审法官长田锡平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卫清没有想到的是,兴安证券的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启凡、姜风琴,被告游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彤,未经法庭允许,在庭审中中途退庭以示抗议,结束了第一次较量。

  姜启凡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认为,寰岛雄鹰早在2000年全国清理整顿证券机构的风暴中,就以齐市证券非法股东的身份被清理出局。“作为已经被政府清理的非法股东,寰岛雄鹰是无权要求兴安证券来承担赔偿责任的。”他强调,拒绝与寰岛雄鹰接洽合理合法。

  但这并未影响法庭就此做出缺席判决:兴安证券应给付寰岛雄鹰3229.61万元。

  寰岛雄鹰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告诉《商务周刊》:“这对寰岛雄鹰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胜利,这也是中国首例司法认可的股东代表诉讼。”在他看来,这起案子案情虽不复杂,但案中企业和政府行为交织,尤其涉及黑龙江省政府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而被告兴安证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曾经任职黑龙江省体改委主任和省金融办主任。

  “如何通过一个地方法院,在强势的地方政府势力笼罩下,合理维护一个民营企业的利益,这才是该案的真正考验所在。”钱卫清说。

  接到判决后,兴安证券立即组织法律专家准备证据及法律依据,并于2004年4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最高院进行审理,于2004年11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黑龙江省高院(2003)黑高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此案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兴安证券认为自己又有了赢的机会。

  国红新显身

  案子是不是就这么简单?《商务周刊》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远非如此。作为原告的寰岛雄鹰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到底是不是齐市证券的股东?凭什么能让兴安证券“鲠骨难咽”?

  根据《商务周刊》调查资料显示,寰岛雄鹰最初由两家国有企业——中国寰岛集团和黑龙江雄鹰集团于1998年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寰岛集团的出资额为600万元,占60%的股权;雄鹰集团的出资额为400万元,占股40%。

  而齐齐哈尔证券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6日。1997年改制后,齐市证券的发起人为人民银行齐市分行、该市18家信用社和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满钢),注册资本1000万元。按照原定计划,人行齐市分行应出资440万元,18家信用社出资360万元,北满钢出资200万元。但人行的出资始终未到位。

  随着改制的进一步深入,因国家发文规定银行不能注资证券公司,未实际出资的人行齐市分行与齐市证券脱离,18家信用社也将其所持的360万股份,转让给大庆市东丰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南风汽车销售公司和大庆市江铃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销售处三家公司,北满钢仍持200万股。

  1998年6月,经齐齐哈尔市政府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决定,为了使齐市证券规范运作和在即将来临的整顿中保住齐市证券,有公安部背景的寰岛集团入主齐市证券,同时还决定将齐市证券注册资本中不足的440万元股金配置给寰岛集团。

  与此同时,大庆市东丰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南风汽车销售公司和大庆市江铃汽车销售处三家公司将所持的360万股份,以2800万元的总价格转让给寰岛雄鹰公司,2000年8月,寰岛雄鹰公司补足了当初配置给寰岛集团的440万元的出资(视为原始出资),使齐市证券的实收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

  至此,寰岛雄鹰公司持有齐市证券1000万股份中的800万股份,北满钢则持有剩余的200万股份。

  同时间的2000年8月,寰岛集团和雄鹰集团将寰岛雄鹰公司转让给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博古和上海金三元为此先后支付了4000万元的股份转让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共计5100万元,原属公安部的寰岛雄鹰正式变更为一家民营企业。2000年9月20日,齐市工商局依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从而齐市证券也成为民营资本间接控制的证券公司。

  《商务周刊》在黑龙江采访时发现,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路183号的寰岛雄鹰公司目前也已不见踪影。《商务周刊》调查得知,该公司因2004年10月其法定代表人国红新涉嫌金融诈骗被逮捕而消失。

  国红新就是“金融大盗”国洪起的弟弟,寰岛雄鹰股东上海金三元和福建博古也均是国洪起掌握的公司。据报道,国洪起兄弟涉嫌用虚增的国债作抵押,以广东证券为平台,骗取广东发展银行近7亿元银行贷款;涉嫌非法圈地6000多亩兴建东方大(资讯 行情 论坛)学城高尔夫球场,涉嫌诈骗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有限公司资金3亿元。

  按照最近一直在研究国洪起相关案子的山东大学法学院谢绍江教授给《商务周刊》的判断,寰岛雄鹰的一系列股权变更,极有可能是国洪起兄弟企图通过控制齐市证券股权,进而彻底控制一家证券公司为其非法融资做平台。

  健忘后面的纷争

  尽管如此,《商务周刊》发现,作为齐市证券最大的股东,寰岛雄鹰在2001年4家公司重组为兴安证券的协议中并未被提及。《重组协议》约定:齐市证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1803.71万元中,原股东北满钢持520.74万元,折为对兴安证券的出资;原股东省国资委持1282.97万元,用于弥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形成的亏损。

  “属于寰岛雄鹰的控股权怎么会转到了省国资委的名下?”接管前的齐市证券的董事长孙凌称自己“百思不得其解”,他感到吃惊的是,这份《重组协议》中还明确称,“本次合并重组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证函[2000]139号文同意后已获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317号文批准,并已获重组各方股东会的同意和确认”。

  孙凌向《商务周刊》表示,在此份协议上,代表齐市证券的签字人游彬为省政府派驻人员,他强调:“其签字事先并未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协议中对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资产的处置的内容亦毫无事实根据”。

  而兴安证券认为,黑龙江省证券机构清理整顿小组在对齐市证券进行重组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着一系列的违规行为:从1995年到1998年公司股权的四次变更,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多次变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最重要的是,中国证监会在一份文件中称,“齐市证券成立以来的一系列股权变更都是违规行为,寰岛雄鹰入股齐市证券并派驻高管人员的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原股东应予以清退”。

  《商务周刊》在调查中发现,同样参与重组的牡丹江证券公司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在清理中,整顿小组认为该公司原3家股东均不具备有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向证券公司投资入股的资格和条件,需要予以清退,这3家股东已按照入股原值被清退,牡丹江证券剩余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被划归黑龙江省国资委所有。

  只是齐市证券的股东清退工作并未按照入股原值予以清退。因为整顿小组发现,占公司股权80%的寰岛雄鹰进入齐市证券后,先后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抽走资金1308万元。

  同时,黑龙江省政府给中国证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黑龙江省政府就已经将寰岛雄鹰公司派驻齐市证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清退,将其公司800万元“股权”在财务上转为债权,同时发函向寰岛雄鹰公司索要508万元债权。

  但是寰岛雄鹰否认了这一点,并认为其是用5100万元换取了齐市证券的800万股份,理应按证监会的要求对价收购,而省政府派驻高管人员和将股权划归省国资委的行为,“更是通过强硬的行政手段”。

  《商务周刊》在中国证监会的文件上发现,“寰岛雄鹰公司在齐齐哈尔证券公司中的股份应尽快退出,寰岛雄鹰公司因此出现损失的赔偿或收购资金的追偿等为民事法律问题,应由其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为什么寰岛雄鹰难以退出呢?兴安证券将自己初审败诉的原因归咎于工商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直到现在,在齐市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档案中,寰岛雄鹰仍是齐市证券的最大股东。而初审中,省高院正是依照工商登记认为:“省政府派驻的游彬非齐市证券法人代表,无权处分齐市证券的资产”,直接导致兴安证券的败诉。贺朝贤告诉记者:“这是齐市工商局当初违规给非法股东办进入证券业手续,如今又拒不改正错误造成的,是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酿成的恶果。”

  但齐市工商局也有苦难言。《商务周刊》发现,当初寰岛雄鹰入主齐市证券,缘于齐齐哈尔市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1998年6月25日下午,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206室,时任副市长的陈鹏飞主持了“关于规范发展证券市场问题”的会议。会议“决定将人行的440万元股份配置给在齐齐哈尔市注册的公安部寰岛集团”。陈鹏飞后来因为在担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已于2004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

  行政“空手道”

  “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干预主导下的兼并重组,但是实际上,背后的故事远没有这么简单。”参与研究此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寿双说。

  在他看来,三家证券公司中,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严重亏空,牡丹江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也基本为零,只有齐市证券尚余净资产1803.71万元,黑龙江方面正是想通过一揽子的重组,利用齐市证券的资产弥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的亏空。

  李寿双的调查发现,从后来的操作看,省政府采取了一个更加大胆的动作,否定了寰岛雄鹰对齐市证券的权利,直接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替被清退的寰岛雄鹰,自命为股东,并以原始股东的名义,将齐市证券的资产用来弥补省证券公司的亏损。

  “省政府的操作手法,可以说是假重组之名而行接管之实,即以寰岛雄鹰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的政策要求为由,径直由省国资委无偿取代了寰岛雄鹰在齐市证券中的股东地位,并以股东的身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但是在各方签订的协议中却声称重组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已获重组各方股东会的同意和确认。”李寿双说。

  在他看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兴安证券开业后,再收购齐市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收购交易安排。

  李寿双介绍说,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向目标企业直接购买的是其全部或主要的运营资产,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买卖法律关系:一方支付价金受让资产,另一方出让资产和接受对价。“实际上,不管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从私法上看,都是一个交易关系,既然是交易,等价有偿便是一个绕不过的基本原则”。

  他进一步指出,黑龙江方面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进行上述运作,其中有一个发挥关键作用的人物不应当忽略,那就是被黑龙江省政府派驻到齐市证券任负责人的游彬,此人正是在重组各公司中亏损最严重的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的原副总经理。

  李寿双认为,正是因为游彬代表齐市证券在《重组协议》上签字,同意“原股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1282.97万元,用于弥补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形成的亏损”,后来的兴安证券才得以对寰岛雄鹰方面的权利请求安之若素,不予理睬。

  黑龙江省政府和游彬实施的“假收购、真接管”也并非贸然行事,在整个过程中,他们都死死抓住了一点寰岛雄鹰的痛处,那就是寰岛雄鹰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依法应当清退。

  兴安证券公司向《商务周刊》表示,根据2001年5月29日,黑龙江省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已经认定寰岛雄鹰公司为齐市证券的非法股东被清退。而游彬也表示,对寰岛雄鹰非法股权的清退,他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和省政府批准的齐市证券公司非法股权清理方案实施的,而违法股权、非法股东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对此,寰岛雄鹰一方也予以承认,证券经营属国家监管的特殊营业,齐市证券应该配合国家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的政策和有关证券公司合并重组的决定的执行。但寰岛雄鹰表示,自己已因股权转让成为民营企业,对于民营企业的资本,不能按国有资产那样无偿划转或调整,而应按照平等、等价、有偿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在对齐市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给予齐市证券及其股东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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