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原流通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马辉 苏军华
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于已终止上市的公司,不仅有一套完备的场外交易制度,还为其重新上市提供较多的途径选择。这样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抵触就不会那么强烈,所
引发的市场震荡也几乎能消除殆尽。在美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鼓励不同证交所之间的良性竞争,并对退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票并没有作出太多的限制。
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海外成熟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的重要的根本制度。一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赔偿)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对终止上市公司的赔偿是其核心之一。这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这种模式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
在实体法律上,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大多采取强制手段加强对因公司被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的有关责任主体的惩戒。明确上市公司负责人对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义务,没有履行这种义务的,将赔偿投资者所有的损失并由证券监督机构处以重罚,对未尽中介保障义务的中介机构也要重罚。如以生产“芭比娃娃”而著名的美国马蒂尔玩具上市公司创始人因在1971年虚构了部分会计信息而掩盖公司亏损的事实,导致投资者的失误,法院判决由董事长爱德拉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中小投资者3000万美元,并被逐出董事会与管理层。进而美国国会通过“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承担全部的个人责任。虽然所有的制度都不能完全杜绝证券虚假的存在,如近年在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破产案”,2001年12月,该公司因出现巨额财务丑闻而宣告破产,其股东的投资因此付之东流。安然公司在退市及破产后,原股东以集体诉讼形式将安然及其高管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3年来安然股东集体诉讼案共达成四笔和解协议,迄今为止已为安然股东挽回损失约5亿美元。随着美国政府对证券业监管力度的加强,上市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日益增加,对董事等公司高管的惩戒力度也越来越大。有统计表明,1995年以来,美国平均每起证券集体诉讼案的和解金额达1650万美元,平均每5家上市公司中,就有一家可能面临诉讼。向中小股东的巨额民事赔偿和面向管理层的刑事指控可以有效杜绝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进而被终止上市的生存空间。
从国外的证券诉讼程序看,以美国独具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为典型。当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时,该公司的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联邦诉讼法》第23条特别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在起诉前并无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或人为的设置诉讼的前置程序。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的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而由其代表人代为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通畅的证券诉讼程序,使得证券私讼的观念深入人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不遗余力地为自己的权益而不惜采用法律的手段,使证券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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