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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面结合防范金融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1:43 证券时报

  □周菡

  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日前指出:要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积极稳妥地处置各类金融隐患,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总理的话不禁令人想起了数日前中行河松街支行的特大票据诈骗案,以及由此引发曝光的其他银行的一些违规案件。  

  人们不禁要问,在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内控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为什么还会集中性出现这些违规犯罪现象?

  对于此种问题,有人归因于我国法律上量刑不严,有人归结为对银行经营至关重要的许多法律争议悬而未决,以及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民事案件风险处置机制等等。但据了解,和国外相比,我国对金融机构违规的法律处罚并不算轻。例如我国《刑法》185条第1款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把这些刑罚再加重些就会杜绝违规犯罪么?并非如此。法律专家认为,在很多转型中的社会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违法现象,但不是施以重刑就能解决问题。法律尤其是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惩罚手段。   

  在目前的反思中,银监会近期监管大棒直指银行的内控机制,但是,仅仅完善内控机制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银行界违规现象的发生应从根子上找原因。

  首先,我国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中所有者模糊,缺位明显。银行负责人出于自身行政级别提升考虑,本能的偏好是隐瞒银行出现的问题,缺乏“堵漏”的激励机制;再看信用制度。西方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横向的,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度较高,违约风险较低。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度低,而政府的信用较高,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纵向的。据悉,外资银行进到中国后感到“水土不服”,就是因为不适应这种信用制度。在这种信用制度环境下,违约风险自然比较高。另外,在西方私人经济主导的体制下,金融风险更多地表现为市场的竞争风险,金融机构通过优胜劣汰不断在降低和疏散金融风险。而我国的经济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银行在这种背景下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为这种经济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没有实现在充分竞争下的自由进出,就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积聚。 

  所以,在中国这个特殊的背景下,我们仅仅急切地把国有银行推向股改上市恐怕是不够的,只要求银行紧练“内功”、完善内控制度也是不够的。我们应关注一下基础制度建设工作是否做到了位。这些工作,包括金融监管方式的完善、激励制度的完善,直接融资制度的完善、信用制度的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以及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只有这些方面也做到市场化了,我们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才能真正由事后变为事前,由被动转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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